高房价如何补救,现在房价物价涨太高了现在我们打工仔都扛不住了快来拯救拯救
来源:整理 编辑:今日头条 2022-12-04 11:23:46
1,现在房价物价涨太高了现在我们打工仔都扛不住了快来拯救拯救
大哥。。别说什么打工仔了
现在白领都撑不住了。。
所以不要太担心,下地狱也有人陪着。
尽情的笑吧。。
17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政策还是以战略出口型经济为主.以出口为主的公司受益,员工也好过.以内需型为主的公司影响不大.
17届三中全会以后转变为以扩大内需为主.更加注重民生,现在即将面临人民币升值,这代表了就业压力加大.多人面临失业的危险.
但扩大内需,人民币升值后,进口材料价格降低,房产价格很快会稳定的.国家正在改革这一快
2,如何彻底解决高房价的问题
房价高主要是高在地皮。这个是因为税收体制造成了,不进行税制体制改革,中国地皮就不用说降价的问题,因为目前,地方政府的最大收入是地皮。现在所说的消费税也就是人均超过平米数收取的费用就是为了要给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也是税制体制改革的起步、 中国在解决房价和车子过多城市污染的问题上都有一个共同的毛病。就是用暴力手段控制需求。这个稍微动脑子想象都是错误的。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应该增加使用成本来控制房价和汽车。这才是良好的办法,而现在的控制最后很有可能遭到市场的报复,使得老百姓最后为错误买单!
3,法读房产房价上涨卖方毁约合同该怎么办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你这里说的:“而房屋过户价格过低,债权人是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房产交易”这里面的债权人指的是在房产过户过程中,还没有拿到房款的原业主。申请撤销房产交易也是需要在完成所有交易手续之前,才可以递交申请的。你们现在的情况是已经完成交易,办理好房产证了。这个时候如果他还向法院递交撤销房产交易申请的话,法院也会以不在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你这里担心的所谓风险是不存在的。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合同价格低于该地段(小区)的指导价,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是按照指导价来计算收取的。也就是说无论你这套房子以再低的价格成交,房产局都没有意见。只要有合法的房产交易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房产局都承认这份合同的合法性。房产证办理好了,这个证就具有法律效力。实在不放心,在原业主拿到全款同时,你们双方再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说明双方自愿以合同价格成交,反悔无效。打字不易望采纳!
4,目前的高房价已经成为了社会问题面对这一问题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百度
01、鼓励单位给职工建造住宅如果说单位为了建造住宅是拿地的话,那么可以以市场价格的10%来提供土地,甚至可以免费为单位提供土地,这样一来单位建造职工住宅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同时给职工建造住宅,也可以解决很多职工的住房问题,既然职工有房可住了,那么就没有必要花大价钱去购买商品房。这样一来市面上的商品房必将是供大于求,而房价自然就会下跌。02、严格控制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如果想要解决高房价的问题,那我觉得就需要去控制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目前在国内一些比较成熟的地区,商品房的比例通常是所有住房数量的一半左右,但我觉得这个比例其实是有一些高的。相关的政府应该拿出适量的财政收入,利用这些资金为居民建造经济适用房,并且要让经济适用房的比例保持在不低于总分量的50%。这样一来经济适用房的数量势必会大增,而商品房的价格势必就会下跌。03、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出售以及出租两种形式可以根据居民的收入来确定分配方式,对于那些低收入人群或者是残疾人来说,可以直接给予他们连租房,也就是说把房子直接租给他们去住。当他们在房子里面租住的时间达到一定的规定期限之后,就可以自动拥有房子的产权。而对于那些有收入的人来说,可以把经济适用房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出售给他们。04、控制个人拥有的住宅数量这其实也是很重要的,现在很多人名下有好几套房地产,如果能够严格的控制每个人名下的住宅数量,那么商品房将不再是供小鱼球的现状,这样一来房价也会出现下调。想要控制个人拥有的住宅数量,其实最好的方法就是用房产税来进行调节。
5,房屋买方不过户房价上涨怎么办
这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一般容易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予配合。最近房价上涨很快,以至于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没履行,房价又上涨了很多,因此,有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卖方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这两天我接到很多关于二手房交易的咨询,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房价上涨,卖方毁约的。这类纠纷中买卖双方多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在中介主持下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买方已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购房款。而因房价上涨,卖方表示要么加价要么就不卖了,面对这种情况,买方最关心的莫过于“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能向卖方主张哪些赔偿?” 事实上,卖方受房价疯涨的利益驱使,真要违约是买方是无法控制的,虽然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条款,但如果违约的成本小于卖方因此所得的利益,卖方仍会义无反顾的撕毁协议。而此时卖方往往消极回避,根本不愿碰面,基本上不可能协商解决,因此,我认为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一、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 二、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 三、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6,房价太高刚需买不起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困局吗
房价太高,刚需买不起,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困局吗?房价目前是处在高位的,大部分人也有自己的房子,国家也一直在想办法让刚需能够更容易的买得起房。房价目前是处于高位的,2015年以来全国各个地区的房价相继上涨,很多地方都已经翻倍了 ,也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国家提出了“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调控原则,也提出了“房住不炒”的调控原则,这两个调控原则都是在解决房价持续上涨的问题 ,希望能让更多的人买得起房。另一方面,国家也从供给侧在解决这个问题,买房难说到底是房子不够,所以要建设更多的房子,就需要从土地供给方面开始改,增加土地供应,我们全国的房子基本上是够住的,但是房子的分布不均衡,一二线城市房子严重不够,三四线城市部分城市也是不够的,但是剩余的城市房子基本是够住的,农村房子更多了。所以就是不平衡,在土地供给上要有不同的策略,供不应求的城市就要多供给土地,供过于求的城市就要少供给土地,所以,国家对不同库存消化周期的城市实施不同的策略,库存周期小于6个月的,要显著加大土地供给;6-12个月之间的要增加供地;18-36个月之间的要减少供地;超过36个月的要停止供地;也就是说只有库存周期在12-18个月之间的是正常状态,供地节奏保持不变,通过调整土地的供应来稳定房价。其实这个政策总体还是管用的,最近两年房价涨势放缓了很多,之前涨了一波的目前也是横盘中。另一方面,政府也在构建租售并举的供给方式,因为房子是不动产,也就是不能像车子一样移动的,在一个县里的房子是不能移动到上海居住的,县城里面的房子多余了那么就只能空置下来,但是无法成为上海缺房子的解决方案。所以,得限购,就是说必须是在这个城市工作、生活的人才能购买本城市的房子,这个政策目前已经被大多数城市作为限购的政策了,深圳今年也从长沙学到了这一招。对于个人来说,一个城市的房价不是你能够控制和影响的,你必须对你的收入预期和当地的房价有一个理性的中长期分析,如果未来三五年你的收入还是无法购买,那么你要重新考虑你定居置业的城市,比如深圳的房价平均已经七万多了,不可能未来降低到三五万的,只可能更高,你就需要对你的收入做预判了,买不起,那么就只能去二线城市了,二线城市的房价相对要低得多。一个城市的房价也分布不均,高的地方可能是低的地区的一两倍,比如深圳,南山区10万的均价了,但是龙岗区才5万的均价,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房型大小对应的总价也不同,当你能力有限的时候,你只能放低你的期望,先选偏一点的、小一点的,用时间换空间,未来有更多的积累的时候,再换置更好的居住环境。
7,拆迁成本高房价降不了
《货币补偿标准看齐一手房价》追踪 专家:限制过高补偿不会推高房价 补偿标准看齐一手房价,拆迁成本高了,房价还能降吗?最新出炉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发各界关注。 有专家指出,该该意见对一手房价的影响不大,开发商会考量拆迁成本,不会贸然增加自身负担,但二手房价可能会上涨。 补偿标准提高二手房价或上涨 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便是规定被拆迁户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 不少市民表示,该规定对拆迁户的补偿确立了标准,对于被拆迁户的利益无疑是一种保障。更有外地网友羡慕地说:“广州给出了明确的价格标准,较为公道。” 在楼市调控持续收紧的背景下,有些市民担心,由此产生的拆迁补偿成本会越来越高,带动地价和房价一起上涨。“不要指望楼价跌了……”网友“nature世界”哀叹。“这样拆迁成本高了,新房价格不会低的。”住在越秀区的市民林先生表示。 “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房价。”北大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表示,该补偿标准其实限制了过高的补偿。“有些钉子户漫天要价,如果不满足其条件就无法按期开发,而要满足其条件不仅对其他业主不公平,而且还会增大开发成本。”韩世同说,《意见》的出台对拆迁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拆迁成本或许会随着房价水涨船高,但是房价跌落时,拆迁补偿也应当随之减少。”他认为,新的拆迁办法规定了上限和下限,应该不会推高房价,反而有利于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更加合理,也可以使得拆迁补偿更加顺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拆迁难的问题,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和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满堂红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指出,该补偿政策的出台对于一手房价的影响不大,开发商在投资前会考虑到拆迁成本,不会贸然为自己增加成本,但是二手房价可能会有所上涨。在拆迁地段,如果补偿价格较高,周边业主看到升值空间,也会提高自身价格。如果某一地段二手楼价为1万元/平方米,而一手楼价为1.8元/平方米,由于拆迁造成的二手楼的涨幅约为15%-20%。 市民担心听证会成走过场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行政强拆成为历史。其中提出,在旧城改造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一听取民意的做法引来诸多市民力挺,但是“听证会”也让有些人心怀疑虑。“水费听证会涨水费,电费听证会涨电费,出租车燃油费听证会开完之后也不例外的涨了燃油费,听证会都快变成了走过场的涨价会。”市民王先生表示担心,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拆迁补偿方案听证会可能在现实操作时会“走样”。 “涉及拆迁补偿的听证会和普通的水费、电费之类的听证会还是有区别的。”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表示,听证会的设置,为房屋征收部门和拆迁户提供了协商的平台。“对拆迁户的补偿意见达成一致是听证会的目的。”他指出,该听证会如要避免走过场,则需要一定比例呈反对意见的拆迁户代表与会提出诉求,同时也需要一些中介部门例如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提出专业意见。此外,“让部分同意拆迁补偿方案的拆迁户在听证会上表达意见,也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彭澎表示,如果听证会达不成协议,拆迁户们还可以进行司法补救,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调解,不会轻易进行强拆。
8,房价上涨 卖方毁约怎么办
最近房价上涨很快,以至于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没履行,房价又上涨了很多,因此,有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卖方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这两天我接到很多关于二手房交易的咨询,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房价上涨,卖方毁约的。这类纠纷中买卖双方多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在中介主持下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买方已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购房款。而因房价上涨,卖方表示要么加价要么就不卖了,面对这种情况,买方最关心的莫过于“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能向卖方主张哪些赔偿?” 事实上,卖方受房价疯涨的利益驱使,真要违约是买方是无法控制的,虽然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条款,但如果违约的成本小于卖方因此所得的利益,卖方仍会义无反顾的撕毁协议。而此时卖方往往消极回避,根本不愿碰面,基本上不可能协商解决,因此,我认为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一、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 二、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最近房价上涨很快,以至于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没履行,房价又上涨了很多,因此,有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卖方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这两天我接到很多关于二手房交易的咨询,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房价上涨,卖方毁约的。这类纠纷中买卖双方多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在中介主持下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买方已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购房款。而因房价上涨,卖方表示要么加价要么就不卖了,面对这种情况,买方最关心的莫过于“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能向卖方主张哪些赔偿?” 事实上,卖方受房价疯涨的利益驱使,真要违约是买方是无法控制的,虽然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条款,但如果违约的成本小于卖方因此所得的利益,卖方仍会义无反顾的撕毁协议。而此时卖方往往消极回避,根本不愿碰面,基本上不可能协商解决,因此,我认为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一、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 二、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 三、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9,房价暴涨卖家违约怎么办
一、首先,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仅交付定金,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1、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 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2、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买方一定要 固定催告的证据: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3、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则可委托律师 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起诉,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1)要求继续履行;(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那该规定是包括哪些情形呢?《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法院难以强制执行。而在买方能够全款清掉房款的情况下,法院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的,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1、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会约定为房款总额的20%,但问题是,如果房价上涨超过20%,主张违约金仍不能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这时,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直接主张实际损失。2、实际损失的确定实际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买方丧失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的价差价损失,因此,房价的上涨金额可以作为买方的实际损失。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您好!一、首先,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仅交付定金,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1、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2、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3、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起诉,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1)要求继续履行;(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那该规定是包括哪些情形呢?《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法院难以强制执行。而在买方能够全款清掉房款的情况下,法院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的,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1、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会约定为房款总额的20%,但问题是,如果房价上涨超过20%,主张违约金仍不能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这时,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直接主张实际损失。2、实际损失的确定实际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买方丧失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的价差价损失,因此,房价的上涨金额可以作为买方的实际损失。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五、结语综上所述,买方遭遇卖方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情况,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只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就不仅仅是定金双倍返还这么简单了。拿我们开头的案例来说,买方完全可以起诉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房价上涨120万元的实际损失。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因而,不信仰法律,无视合同约束力的人们,也终会因此付出代价。望采纳
10,如何避免一房多卖
案例一: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乙某手中购置了一套二手房。由于购买时整栋房子的大产权证尚未分割,因此甲某实际并未取得该房的小产权证。之后,乙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某,并且丙某取得了该房的小产权证。案例二:a和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b手中购置了一套二手房。由于购买时b的房产证再过一个月就要满五年,为节省大笔营业税,双方约定待一个月后房产证满五年时再进行房产过户。此一个月期间,房价上涨,b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上述两个案例都是“一房二卖”的典型情况。原房主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因我国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的取得以房产证记载为准,因此第一份合同中的买受人都因未进行房产登记而遭受了利益损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通过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可以弥补买受人在合同上的损失,但无法实现买受人最终的目的,即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在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使得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支持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才有机会据此确认自己所签合同的唯一效力。但如何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这在实践中会对买受人造成很大的证明责任压力。律师建议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 “一房二卖”行为加以防范。1、购买新房必须先查看房产五证是否齐全,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到当地房管局确定这套房子当前没有销售出去。2、确定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确定甲方是房地产开发商,不能说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所有合同必须到当地公证处公证。3、二手房的话,也是类似:(1)上网或去中介查看房源信息。(2)实地考察看房,确定购房意向。(3)产权调查、和房主商议合同细节。(4)签订买卖合同。(5)办理贷款手续、支付首款。(6)产权(房产、地产)过户,房屋交割。(7)领房产证(卖方收到银行贷款)、交易完成每月还贷。4、确定二手房没有一房多售,也是先确认五证齐全,到当地房管局确定这套房子房主是卖房给你的人,确认房主没有把房子做过抵押。扩展资料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一房二卖一、先进行预告登记为解决“一房多卖”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可知,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限制卖家与买房人签约后再出售房屋并转移产权给其他买房人的作用。在这个制度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1、预告登记需要双方自主约定,其并非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卖家不同意进行预告登记,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预告登记后,必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过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另外,买房人如果不确定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是否是“一房多卖”,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证,以避免不必要的购房风险。二、视情况约定(高额)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地产总价款30%以内进行协商。三、从多方面查探虚实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因为前两者行为很可能变相构成“一房多卖”。另外,在二手房买卖方面,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必要时,可提取房屋产权证,也应尽可能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家支付房款,并在交易后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四、可先行占有房屋如果既未办理预告登记,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应尽可能先行合法占有房屋。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作用,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房屋两证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从源头、从最初就开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 (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一房二卖”行为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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