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

残疾人标准

2,肢体残疾人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1、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2、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肢体残疾人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3,残疾人怎么划分等级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人怎么划分等级咋分

4,残疾人鉴定标准

有标准,要测试。与外耳残疾与否无关。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 <15 二级71—90(好耳) 15—30 三级61—70(好耳) 31—60 四级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当地人)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树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 (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 A+B+C 平均听力损失(dB)= 3 (2)言语识别率:指受试这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正确回答数 言语识别率(%)= 测试卡片总数 注: 1、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2、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音量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3、 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对有一定听辩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别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 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5,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l5 二级71一90(好耳)15一30 三级61一70(好耳)31一60 四级51一60(好耳)61一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一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狈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一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四、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1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 二级20一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一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一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l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木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一4分) ①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②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③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④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⑤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⑥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⑦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①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②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④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⑤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轻度(三级):基木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一7.5) ①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③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④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⑤单侧拇指伴食指

6,最新残疾人等级划分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一级 >90(好耳) <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7,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文章TAG: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  残疾人  评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