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公证书生效日期和程序规则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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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公证书生效日期和程序规则是怎么规定
公证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3,办理公证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有其法定的程序和制度。因公证事项的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的程序:(1)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2)受理,即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予以接受公证申请,并收取公证费;(3)审查,公证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4)调查,公证处对受理公证的事项找有关单位、组织的人员或实地进行调查、核实;(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 对有些公证,如提存、招标、拍卖、遗嘱、开奖等有有别于一般程序的特殊规定。
4,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如下:一、申请,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申请流程如下: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2、公证申请表包括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申请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二、受理,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1、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等;三、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法律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5,继承权公证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帮助作用。一、继承公证的管辖: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二)遗嘱继承应提交: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可以选择预约,也可以不进行预约。如果不预约的话,需要排号,比较费时间;而如果提前预约的话,时间安排比较合理一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7,我想公证一份财产遗嘱请问遗嘱公证程序的规则
遗嘱公证的程序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2.受理: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3.审查: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4.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需要提前准备遗嘱所处分财产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等,再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前去公证处。注意遗嘱公证须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允许代为办理。另因遗嘱公证办理时间较长,请事先和承办人员联系,约定办证时间。过程中,遗嘱公证会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会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完成后公证人员会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根据遗嘱人的身体情况,公证处在与遗嘱人谈话时也可能会录音或者录像。(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
8,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9,公证处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除申办遗嘱、遗送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公证机构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有关档案、材料、资产情况,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专业性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鉴定。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于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10,公证程序规则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1,去公证处公证一项事宜的流程所需手续和费用
这个需要办理委托书公证,就是你委托他人去办理某项事情。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事项的证明等。费用一般为200-300看你要办理什么公证,类型不同,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申请(《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材料(《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③申请公证的文书;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受理(《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4、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审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不予办理及终止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②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③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④当事人之间对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⑤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证明材料的;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⑦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⑧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⑨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①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②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③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④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⑤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12,公证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写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有预收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二、审查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核实。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5、特别程序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三、出证和送达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集聚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中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四、期限 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核实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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