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我想把老家食用盐运到上海来销售可以吗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18 14:30:41
1,我想把老家食用盐运到上海来销售可以吗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销售盐需要《食盐零售许可证》,并由当地和省盐业主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专家解释,网上销售食用盐涉嫌违法,而且会打破异地卖盐的规定,我国食盐碘含量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各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碘含量,异地买盐会造成补碘过量或过低的情况出现。亲,异地卖盐犯法哦。
2,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资质) 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未取得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食盐生产要求)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第六条 (食盐定点批发资质) 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未取得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批发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食盐批发要求)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采购、销售经包装的食盐,不得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食盐的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产品种类、规格、价格、数量、经营方式等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第八条 (食盐供应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未加碘食盐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居民碘营养情况,合理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保证碘盐和未加碘盐的供应。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通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未加碘食盐销售比例异常,或者市卫生健康部门通过监测发现市民碘营养水平指标异常,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并采取相关措施。第九条 (食盐零售要求)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查验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采购、销售经包装的食盐,不得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第十条 (食盐网络经营要求)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其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以及对食盐来源合法的承诺,并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获得相关许可,销售食盐、销售的食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3,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本市“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准运证”的审批发放。负责本市“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三、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法规,市政府发布的盐业管理规章;四、依法查处本市涉嫌盐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本市盐业市场秩序;五、盐业主管机构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
一、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盐业及食盐专营工作,实施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承担本市食盐批发许可、盐业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2.将第六条及其条标修改为: “第六条(生产加工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 (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 (三)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使用船挑网以外作业方式捕捞鳗苗、蟹苗资源的除外),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对《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商务委或者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展览),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2.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商务委或者市科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 3.删去第十九条。 4.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国际展览申报) 各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之日30日前,按照规定向市商务委或者市科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拟举办的国际展览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国际教育展览实行告知性备案。主办单位应当向市教委报送相关信息,市教委予以备案。” 5.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国际展览的审查及其协调) 市商务委以及市科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审查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履行各自国际展览审查职责。在作出审查决定前,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科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市商务委以及市科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的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6.删去第二十四条。 7.删去第三十条。”四、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 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建设交通委”均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五、对《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受市环保部门委托,负责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六、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内河港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区的内河港口”。 2.删去第十九条。 3.将本办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七、对《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上海港范围内专用码头装卸、储存等业务的统一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经营性业务(包括对外贸船舶开放),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3.将本办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5,盐业公司在配送食盐时搭售其它非盐类商品并且不开具正规盐业发票
不合法且不合符盐业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对于搭售非盐产品盐业公司内部有明文规定,你可向当地的上一级管理单位(最好是省一级公司)举报。不必说明你的真实名字,只是讲清楚你所在的区域和搭售职工的名字,搭售的物品等。不知道电话号码可以直接在食盐袋上查,基本都有。没用的,只能向省一级政府部门反映,因为现在全国各省的盐业公司都在发展盐业产业,如江苏,重庆等地卖酒啊,洗衣粉之类的,但是强行在食盐批发中搭售其它商品是不合法的。可以向当地工商投拆。你好!现在不少盐业公司都在利用专营来做酒、味精之类,且基本上是质次价高。最好请媒体给他们曝光,或直接上法院起诉。工商等部门没用。打字不易,采纳哦!
6,中国现行的有关盐业的法律有哪些啊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1996.05.27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08.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06.30 盐业管理条例 1990.03.0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09.04 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2008.0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01.24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04.28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2003.01.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贸委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8.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01.02.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09.13 团体规定、行业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1996.11.05 这些法规、规章都是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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