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预算补充指导价,上海装修拆旧怎么算价格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1-20 2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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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装修拆旧怎么算价格
应该是按平米你问下,天天装修拆除150 2112 0955
2,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预算补充指导价
虽然没有,但是来给你顶起,俺是北京区域,所以没有你那边的相关资料
3,拆除工程如何计价有定额可套吗
在市政定额中有些拆除项目,但有的拆除工程应套相应的项目安装定额,人工和机械按50%计就行了.
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5,现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本市各区房屋拆迁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根据规定,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有关具体的区域划分及价格标准,请向相关区政府或区房地局咨询了解。
6,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第六条 (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第九条 (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十条 (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7,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尝标准吗
你都说了是违章建设了,原则是自行拆除的。逾期不拆除,政府组织拆除当地,需要你给予拆除费和相关费用。还打算要补偿,想得美。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县2009年拆违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政字〔2009〕15号 邢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县2009年拆违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政字〔2009〕15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县2009年拆违拆迁补偿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邢台县2009年拆违拆迁补偿规定 为规范拆违拆迁补偿工作,确保拆违拆迁补偿公平、公开、公正、透明,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邢台市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补偿。 二、建筑物合法性界定 (一)合法性建筑 1、各项手续齐全的。 2、有农村宅基地证的。 3、有规划部门的河北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建手续(且无超过期限的)。 (二)合情建筑 1、有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其中一个部门有效证件的。 2、2005年以前的建筑,有镇以上相关部门有关证明的。 (三)违法建筑 不属于以上合法或合情建筑的其它各类建筑。 三、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照《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邢台市城市市政设施建 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进行市场评估,实际货币补偿。 1、一类补偿 被界定为合法建筑的按《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进行市场评估和补偿。 2、二类补偿 被界定为合情建筑的按《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评估价的70%的标准补偿。 3、被界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视拆迁户自行拆除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二)土地补偿:依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个人、商业等已出让土地,按评估价执行;集体土地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补偿。 (三)地上、地下附着物,树木或青苗补偿按《邢台市城市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执行(见附表一、二 (四)其他补偿 1、被拆除房屋认定为门市、饭店、旅馆等商业经营性或生产企业建筑的(办公场所除外),且正在经营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经营或生产停业补偿。 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且房屋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的,每平方按6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费。 3、拆除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 4、移机消户费按市现行规定执行。 附: 1、树木补偿标准 2、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以上标准只适用于邢台市区县辖区域范围之内
8,拆除工程预算书怎样做
房屋拆除方案中的注意事项的相关问题一、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时,必须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保证安全作业条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二、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三、建设单位拆除二层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构筑物,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1、拆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2、拆房施工合同; 3、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5、建设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拆除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6、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分证复印件;7、拆除承包企业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四、建设单位在拆除房屋建筑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1、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2、拆除承包企业签订的拆房施工合同; 3、拆除承包企业提供的符合拆房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说明和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对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业资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五、人工拆除方法只能用于拆除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拆除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等采用人工拆除危险程度较大的房屋建筑或构筑物时,必须采用机械或爆破进行拆除。六、施工组织设计由拆除承包企业技术部门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经总监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经公安部门批准。七、拆除承包企业拆除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抢险救援的器材。从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八、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有图纸吗,套定额。或是有清单(量)按人、机、料手算也行。或者你光要拆除工程预算书的格式。
9,建筑架的工程预算标准是多少
高建筑物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算在内
如果在高建筑物中如某层层高超过3.6m时,没超过1.2m按10%增加本层高建筑物增加费,不足1.2m按1.2m计算
参考资料:《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8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上册 贵州...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⑥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Ⅲ类工程。
(9)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者,确定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个指标。
10,常建规20105号文件常州市称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营业用房是路线基准价格; 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对其它较为特殊的被拆迁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场化估价方法估价。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被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住宅的基准价格以选取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按照各路线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路线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非住宅的基准价格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结合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得出。 第九条 拆迁估价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住宅拆迁估价 第十条 成套住宅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估价基准。一般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估价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F K i 31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F—楼层系数,按首次买卖或房改优惠购房时所对应的楼层系数进行调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楼层系数表确定。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 第十一条 非成套住宅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估价基准。一般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估价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 K i 31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非成套综合修正系数0.98。 第十二条 阁楼高度(指阁楼楼面与屋面之间的净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阁楼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计算)与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阁板与室内地坪净高低于2.6米的,以阁楼高度抵冲层高不足部分后计认阁楼高度。无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阁楼、浮阁和自拆迁范围确定之日起搭建的阁楼均不计算。 第三章 非住宅拆迁估价 第十三条 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路线。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路线参见附件二。 2.确定基准价格。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路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二。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确定路线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路线基准价格 ××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七。 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办公用房的评估价。 第十四条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区位参见附件一。 2.确定基准价格。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三。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确定区位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区位基准价格 ×××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名店、名品所在的营业用房,其路线基准价增加5%。 第十六条 对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和划拨的营业用房,其路线基准价格分别增加30%和20%;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办公、医疗、教育等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增加10%。 第十七条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距离高价街在0-15m(含15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5%;距离高价街在15-30m(含3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0%;距离高价街在30-50m(含5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5%;距离高价街在50m(不含5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不再增加。低价街修正后的路线基准价格不高于高价街的路线基准价格。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的,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5%;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0%;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5%。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同时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只可按其中一种规定进行修正;第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使用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估价: (1) 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格进行估价。 (2) 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估价价格=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拆迁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拆迁年份-基准年份1990) 第十九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类似房屋必须是同一类别房屋。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收益法估价。 第二十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十二、十三。房屋折旧可以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有围护、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估价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凡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四条 拆迁估价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性质估价作业。测算中涉及的装饰项目重置价格综合单价、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估价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十、十一的规定选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拆迁估价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基准价格、路线基准价格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参照本细则拟定并报市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如有疑问可加QQ22577175免费详询搜一下:常建规{2010}5号文件《常州市称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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