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发生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擅自篡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故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实施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问责实施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应当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实施程序

(一)受理。问责实施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有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启动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1、党内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2、问责情形: (1)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2)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3)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3、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4、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6/6   首页 上一页 4 5 6 下一页

文章TAG:党的领导问责方式包括党的领导  领导  问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