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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01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包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参加人大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种学习;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 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4、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按要求参加人大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种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6、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7、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8、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2015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第三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代表对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代表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交办。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市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有关机关、组织。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2015修订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工作。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人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七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工矿区、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八条 凡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报送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及其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第九条 人事工作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应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应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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