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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用如何规定

补偿月平均工资*28

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用如何规定

2,上海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和丧葬费领取

您好,上海退休工人死亡领取20个月基本工资和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奥?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人因病、非因工死亡后的可以领取20个月基本工资,还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和丧葬费领取

3,上海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抚恤金发放金额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上海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抚恤金发放金额标准

4,上海退休职工死后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旨在救济供养直系亲属,我国是有要求一定要发放的。当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接下来,由带您了解上海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划分标准。一、上海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二、相关文件 各部、委、办、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下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救济金的基数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2人者,为9个月;其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 3、凡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4、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5、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基数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过我对上海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介绍,可知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统筹金统一发放,发放的项目分别有丧葬补助金及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另外,上海市根据本市的情况也调增了对于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困难补助费。

5,上海企业退休职工 丧葬费 抚恤金 发放标准

丧葬费为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个月标准,2011年本市职是4331元,那么应得8662元。老人退休后正常死亡,没有抚恤金。(不太明白,上海企业90年退休,如今怎会有5000元养老金?)
福建企业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其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进行计算,一般为几千元左右,根据社保交纳情况,个人帐户金额等有关。

6,上海民政局海市民政局等单位出台的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工作

关于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20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规定,经研究,对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牺牲前的40个月工资计发。   按上述标准执行后,本市原因公牺牲人员可增发30个月工资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   三、2006年6月30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仍按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8〕20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中的国家基本工资按工改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计发项目暂按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五、本市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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