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去公司的办公地看看,实在不行就在等等主动联系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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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申晟知识产权骗子公司吗

上海申晟知识产权不是骗子公司。因为上海申晟知识产权公司是有相关部门认定的的合法公司,并不是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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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申请科技专利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61103788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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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怎么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是非常好的。该学院有教授7人(含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3人),副教授10人,助理教授2人,全部拥有博士学位。学院一直致力于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兼职教授,聘任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法官和律师兼任学生实践指导老师。目前,学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学院合办的WIPO-同济大学联合培养知识产权法硕士项目。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其他情况简介。学院教师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4项,其他国家级课题10余项,获得上海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在《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同时,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科教师共完成了50余项知识产权专题研究报告和8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重要决策的应急性研究报告。以上内容参考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学校简介

5,上海从事知识产权的律师事务所

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三大所之一
能做知识产权的只有三家,吾索律师事务所、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漫修律师事务所。吾索的团队很厉害。

6,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第五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职责。  市版权部门依法负责全市版权保护工作,各区主管版权的部门负责本区内的版权保护工作。  市、区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紧密协同,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联合发文等工作机制。第六条 本市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执法。  市、区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版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商和信息共享,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及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联合信用惩戒,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本市强化与其他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配合、协助外省市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第八条 本市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第九条 本市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取得、转移、权益保障等活动提供指引、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委托监管单位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第一责任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7,上海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大概有多少比较好的几家是哪几家急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上海设有办事处,在杨浦区国权路43号银座303,业界良心,集佳的品牌与品质是经得起考验的。
一家上海中索知识产权避开,公司不遵守合同,说一套做一套;内部人员流动性大,钱交了过段时间业务员和项目对接人离职了;收费高,事前拍胸脯事后拍大腿。有在这家同样遭遇的私信,一起起诉更好些。
没有

8,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奖励或者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第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

9,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业务范围有哪些

服务中心的职能是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广泛合作,整合资源,在知识产权方面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1.建立专利项目查询、咨询和评价系统,为科研立项、新产品攻关、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等提供检索服务。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为企业或行业制订发展战略提供服务。2.搭建平台、促进资本与项目的对接,为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服务,促进专利技术项目转化。3.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掌握和运用专利知识,为推动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服务。
没看懂什么意思?

10,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在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率先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整合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宣传和经费保障。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业务在浦东新区的综合受理,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综合行使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保护机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事务在浦东新区“一网通办”,并可以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协助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拟报请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的规定提供预审服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专利无效案件远程视频审理等快速确权服务,推进专利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并获取专利实施调查报告的,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故意侵权的参考依据。第五条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中,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被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投诉人提供的侵权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对申请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五)销售上述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第八条 在商业秘密行政执法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允许未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诺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的参展方参加展会。  参展项目被权利人投诉侵权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参展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未侵权证明;参展方无法提供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2014-01-09在上海市徐汇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55弄40号102室。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04090039573J,企业法人成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法律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翻译服务,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登记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83028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95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北京不了解,天津的情况比较熟悉,考察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水平如何,主要就是看他的规模,员工人数达到百人以上应该都没问题,肯定是发展了很长时间,有一定的口碑,那种二三十人的小公司一定要慎重,真正做专利撰写的可能就三五个人,其他都是业务员。我们公司每年也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接触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比较多,稍微还是有一定了解的。

12,如何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主要的政策是发明可以资助3000 RMB,实用新型资助800 RMB;另外就是名誉了。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原则 采用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填写《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申报条件 1、本市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国有、集体、合资等各种性质的工业型企业; 2、有开展专利工作的愿意,并有一定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3、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申请历年累计(含已授权)10件以上; 4、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已经进行产业化实施; 5、企业的年销售额近三年平均达到8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销售额的3%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三)申报材料 1、填写《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9月25日至10月15日。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局; 2、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根据所报材料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将材料一式一份交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批准。 (六)培育工作期限 专利培育企业期限为1年,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培育期满,经验收合格,可获得申报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资格,成为本市试点企业单位。 二、培育期工作的主要要求及扶持政策 (一)主要工作要求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至少有一名持有《专利工作者》证书的同志从事本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有规章制度; 2、在培育期一年里,申请与本企业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10件以上; 3、企业员工的50%以上要接受专利基础知识的培训,其中重点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4、专利技术产业化产值达到企业年销售额的30% 以上; 5、利用专利文献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6、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专利纠纷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 7、积极参加国家、市、区(县)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对培育企业的工作指导与政策扶持 1、市、区知识产权局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2、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专利工作管理的各类文件; 3、指导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提高企业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能力; 4、指导企业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挖掘专利申请的数量,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5、指导企业在遇到专利纠纷时,采取积极应对和处理措施; 6、举办专利工作培训班,提高企业专利工作者的管理水平; 7、被列为专利培育企业的单位除了享受一般企业有关的资助政策外,在培育期内,可享受《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有关规定的专项资助政策。 在专利申请中,如发现非正常申请等情况,停止办理专项资助,取消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称号,并通报公示。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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