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上海市上中杯乒乓,上海20101115那天发生什么了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14 12: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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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20101115那天发生什么了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发生火灾。每个上海人都不会忘记的。
2,15年等待候鸟上海拍摄地址
看候鸟的芦苇荡是在上海东滩候鸟自然保护区取景的剧照中,张若昀饰演的裴尚轩与孙怡饰演的黎璃相互依偎看候鸟飞过,在丛丛芦苇荡中拉勾约定,许下纯真美好的青春誓言,清新唯美之感扑面而来。据了解,该组剧照取景于上海东滩候鸟自然保护区,由于拍摄时正值二月初,两位主演都冻得不轻,张若昀还发博调侃道:“戏里美如画,戏外冻成狗。”
3,陈冬冬乒乓球教练的原型是谁
《我和我的祖国》里的陈冬冬乒乓球教练,是由吴京饰演的。他不是现实中的某位教练,而是中国女排三连冠的历史时刻下一位热爱体育、心系祖国荣耀的普通民众的缩影,他不仅是一名普通的体育教练,更是中国女排夺冠的一名历史见证人。国庆献礼大片《我和我的祖国》,徐峥导演执导的“夺冠”单元,以中国女排在1984年奥运会和2016年奥运会的两次夺冠为背景,以小男孩“陈冬冬”为主人公,时间跨越32年,“以小见大”呈现了中国体育健儿们的薪火相传,设计得颇具巧思。此前的“相遇”单元的结尾,女主角任素汐在1981年,在电视新闻上,终于得知张译饰演的恋人“高远”,是为我国核武器事业做出杰出贡献、壮烈牺牲的无名英雄之一,泣不成声。而楼下是恰逢中国女排在世界杯女排赛七战七胜,首夺世界冠军,80年代的年轻人们纷纷自发上街,高喊“团结起来,振兴中华”,“女排精神”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学习的榜样,奋勇投身到现代化建设中去。这正是我们的父辈们都曾经历过的火热青春,让无数人感同身受。更和刚刚结束的世界杯女排赛,中国女排十一战全胜,第十次夺得世界冠军,形成了艺术与现实的完美嫁接,堪称冥冥中自有天定的神来之笔!1981年,世界杯女排赛,中国姑娘经过2个半小时苦战,击败了强大的美国队。主攻手郎平打出102次扣球,决胜局进攻成功10次的惊人数据,在一场主攻手的巅峰对决中,完胜了美国名将海曼。在最后一场对日本队的冠军决战中,先胜两局,比小分已经拿下冠军后,中国队迅速调整情绪也顽强顶住了对手的反扑,以3:2取得最后一场胜利,七战七胜完美收关,首次夺得世界冠军。一年后,1982年世锦赛,中国女排在小组赛遭遇沉重打击,被以快攻针对性打法的美国队3:0完胜,6-15、9-15、11-15,三局输掉19分。然而,女排姑娘们很快调整心态,重整旗鼓,迎难而上,复赛中连续3:0力克古巴队和苏联队两大劲敌,杀入半决赛,并3:0力克老对手日本队。决赛中,面对3:0完胜美国,士气正旺的东道主秘鲁队。中国队狠抓开局,为15-1、15-5、15-11打得对手溃不成军,最终首次夺得世锦赛冠军。时间到了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因为苏联为首的苏东集团抵制,苏联、古巴两强缺席,中国队夺金的最大障碍,依然是美国和日本两个老对手。中国队小组赛连克巴西,西德,1:3输给美国,半决赛3:0击败日本,决赛再与美国队这个东道主争夺冠军。也就是电影《我和我的祖国》之《夺冠单元》讲述的故事。上海市某小区的整个弄堂,大家伙儿无分男女老幼,人人围着一台电视机,争看女排争冠的情形,正是当时神州大地上各个城市均不约而同发生的情形。确实那时我国的经济还不发达,人们也不富裕,哪怕是屏幕狭小、信号时常中断的黑白电视机,也只有少数家庭购置了,要给邻里们合看,是普遍现象。然而,贫乏的物质条件,丝毫不掩盖人们饱满而充足的精神热情。当国门初开后,确实有太多人被西方国家强大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实力,直接吓倒和压垮,对国外生活无比艳羡,很多人就和影片中刘涛饰演的“小美母亲”那样,毅然抛家弃舍,拖儿带女,选择了出国谋生。然而,同样也有很多人,面对这样的巨大差距,选择是脚踏实地,扎实苦干,迎头追赶。那时在赛场上连续击败了美国、苏联、日本等强国的中国女排,早已经不止是一只运动队的成就,而是在最关键的时候给了国人充足的信心,她们证明了中国人是能够战胜列强,成为世界第一的。所以,在美国举行的奥运会,中国女排能否在对手的家门口夺金,实现三连冠,寄托着当时十亿中国人共同的梦想。片中一位老大爷的「我们铁榔头的一记扣球,把美国队那个海曼,打成一条带鱼」的台词,正是对对手的轻蔑中带着自信和骄傲。郎平带领的女排姑娘们,就是当时全体中国人共同的骄傲。一帮大人为了看女排比赛,让“陈冬冬”这个小孩子爬上爬下,到房顶一直举天线,如果是在今天肯定要上社会新闻,被“正义”网友们狂喷群嘲,然而在那时,这种“太不人道”的情形却完全可以谅解,并非匪夷所思。从小就练习乒乓球,体能和灵活性出众,还有“八级电工”家学渊源的冬冬,确实是天降大任,当仁不让。虽然他从头到尾没看一眼比赛,没有和小伙伴开口告别,在人生第一个选择的十字路口,为了大家而牺牲了萌芽中的情愫,但最后那个无意间勾起床单,变成披风,含着泪水高举天线的分镜,真是中二热血到酷帅啊!「我太难了」「爸爸,咱们家天线太烂了」「女排三连冠了,我太高兴了」等充满童真童趣的台词,更让人忍俊不禁。在这场中美女排的决战中,中国队16:14苦战拿下第一局后,士气大振一鼓作气,15:3,15:9,后两场只让对手得了12分,直接把对手打到崩溃,首次夺取奥运金牌。“铁榔头”郎平在半决赛拿下26分,决赛拿下18分,再次收获赛事最佳mvp。她们都是全国人民的英雄!而上海的这处小弄堂,小男孩“陈冬冬”也成为大家顺利看完女排夺金历程的英雄,被大人们高高抛起,欢呼致敬。三十二年后,他成长为一位带领中国乒乓球队在奥运夺金、荣耀满身的教练员。冬冬送给小美的磁带,是那时人人都会唱的《我的中国心》,「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却依然是中国心」,正是希望小伙伴不论走到哪里,都不要忘记自己是中国人。而小美送给东东的球拍上,画了五星红旗,正表明着年幼的她虽然屈从于母亲而出国,但心中绝不忘本,终有一日会回来报效祖国。所以,最后成年版的“冬冬”和“小美”,乒乓球教练员(吴京)和“海归科学家”(马伊琍)的出现,并非如很多影评人指责的那样“画蛇添足”,而正是证明了女排精神,激励和鼓舞一代代中华儿女,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来报效祖国。激励民族精神,不止是体育界,同样也是文艺界的本职工作,可惜,过往几十年的影视圈,一直以来混迹了大量的逆向民族主义者,他们打着“反思”旗号对民族传统文化,去竭力矮化和否定,对欧美文明更是狂热崇拜,无限粉饰和美化。殊不知过去整整三千余年,中华文明皆是当时人类最高度发达的文明,物产丰盛,衣饰精美,文华风物,地灵人杰,延绵千载,灿烂辉煌。遥忆汉唐声雄万邦之盛世,那时的欧美蛮夷,还在如同野人一般茹毛饮血!而今,我们的祖国早已空前强大,多项指标早已位居世界第一,从2013年起更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国,和对手早已从几十年前的“可望不可及”,达到了现在的与强敌在全世界范围内,在近乎所有领域去激烈交锋,攻守之势早已初逆。逆向民族主义思潮越来越失去市场,遭到公众唾弃,爱国主义成为从现实到虚幻网络,不容质疑的绝对主流。一代代女排姑娘的薪火相传,她们的成长就和这个伟大国家的复兴历程紧密交织,无论成绩巅峰还是谷底,始终目光坚毅,竭尽全力,从不言弃。她们的事迹,永远铭刻在新中国体育史的丰碑,让一代代中国人为之振奋和骄傲。
4,病假在医疗期期间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医疗鉴定吗合法吗
1、病假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关于病假计算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2、医疗期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如下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的月数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下10年以上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上海市的情形比较特殊,首先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2002年5月1日之前和之后签订的合同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并不相同,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一) 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当时订立的合同在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上还需要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一般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2.非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其医疗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而言如下:(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二) 2002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适用《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5月1日之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处理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第一条的规定,《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4、医疗期的延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延长医疗期的具体条件,即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另外,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至于在这之前订立的合同,则应遵守《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 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2) 除此之外,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5、医疗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应当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地休医疗期,则可以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时间。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有权享有的医疗期月数可以累计病休的月数3个月6个月6个月12个月9个月15个月12个月18个月18个月24个月24个月30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相同,如前述,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应适用此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沪劳保关发(2002)28号文《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之第二条:“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上海市的规定对累计病休时间的计算期间是“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动部之规定。6、试用期内是否有医疗期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享有医疗期。又因劳动法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享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7、医疗期满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区分医疗终结发生在医疗期内还是医疗期满而有所不同: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医疗期满(仍未治愈),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上海市规定了职工医疗期超过规定时间时劳动关系的处理,目前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主要参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至于2002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亦应当遵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这两项规定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上一致的。8、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顺延根据目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医疗期越过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能主张劳动关系的终止。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9、关于医疗期的一些特殊规定可以不限定医疗期的主体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可以高于法律标准约定医疗期的情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医疗期是限制修病假的期限,并不是实质性的具体日期,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期限内,休病假不能超过多少天的限制,你上面所说,3个月的医疗期,休15天病假,意思就是说,在三个月之内,病假不能超过15天,所以,你公司理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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