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上海居委会有啥要求

文凭和关系

进入上海居委会有啥要求

2,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适应城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属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条 居委会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居民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本居住地区建设成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文明地区。第四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  (二)发动居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六)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积极组织社会劳动服务事业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九)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其他公共事务。第五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户至八百户,郊县城镇为四百户至六百户。第六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劳动服务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第七条 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二十至四十户,由居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第八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第九条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联系群众,愿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第十条 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长联席会议,定期向居民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二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第十三条 居委会具有自治权,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或索取书面材料、证明和各种报表。确需居委会协助或配合办理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后下达。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行办理的工作,应直接办理,不得下交居委会承办。第十四条 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3,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4,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第八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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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居委会干部职责范围

文体教育工作委员职责一、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实施文体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积极搞好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陶冶社区成员的精神情操,营造温馨平和的社会氛围。三、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四、利用各种形式,积极组织社区居民群众开展时事政治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文明市民教育、青少年教育和失足青少年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素质。五、加强对社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保持完好无损,提高使用率。
我非常简单的说一下,1、治安保卫职责 2、调解群众矛盾职责 3、青少年教育职责 4、计划生育职责 5、妇代会职责 6、老龄工作职责 7、居民福利职责 8、小区卫生职责 9、居民小组职责。基本就这九项,每项的内容比较多我就不详细说了。你如果想了解详细可到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找主任要居委会工作手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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