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同工同酬

提请劳动仲裁。

上海市同工同酬

2,父母有一方是上海户口 且母亲有3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子女可以在上海中

非上海户籍学生参加上海中考学生本人必须为上海全日制学生学生并满足下面任一条件:1、父母一方为上海户口,学生及父母(非上海户籍的一方)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父母一方有上海市居住证并且积分满120分,学生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3、在沪大企工作人员子女(俗称:协作办,由大企直接申请)4、博士后工作站政策在不断收紧的、要要以当年政策为准、小道消息不可信啊
有上海市的居住证子女可以在上海中考
这种情况应该有上海户籍的是继父。是否可以中考需要按照情况而论。你必须去问你的老师或者学校和教育部门。不是网上的人可以随便胡说的。
关键看子女是否是上海身份证,在上海出生,如果是的话,中学又在上海读的话,可以中考,按道理来说,只要有一方是上海户口,子女就可以在上海报户口了
和公司人事联系积分证明需要人事出面去相应的人才管理中心申请积分。拿到积分证明之后,学校会在中考的时候要你提供这证明
只要一方有上海户口就可以参加上海中考

父母有一方是上海户口 且母亲有3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子女可以在上海中

3,上海冬天的特点有什么

冬天,北方地区的最低温度,有时会下降到-40~-30℃,而南方地区的温度大都在0℃以上,最低温度也不过零下几度。 北方冬天呼哨的西北风是又冷又硬的,它可以将洁白的积雪旋起放下,放下又旋起,那么地肆无忌惮。这样的风吹在脸上,就像无数根针在不停地刺扎着肌肤,又像是小刀子在割你的脸,又冷又痛。迎着呼哨的西北风走路是相当的艰难,你必须保持身体向前倾斜着的姿态,即使这样,你还有可能被风吹得直往后仰,连呼吸都显得那么的困难。 北方的冬天最特别之处就要属冰和雪了,北方的冬天是到处都可以结冰的,房顶上、窗户上、街道上,甚至是人们的头发、眉毛、睫毛、男人的胡子上,你可别以为我说的太夸张了,其实真的是这样的,屋顶的雪,被屋子的热气慢慢地化了,在屋檐一点一点地往下滴,不等滴下来,也冻成了一根棍,一溜儿悬在屋檐,叫“冰溜儿”,每一根能有一二尺长。顽皮的孩子们总是喜欢将这“冰溜儿”掰下来吃。男人们呼出来的气体很快就会在胡子上结成水滴,时间长了当然就会结成冰了。所以北方的冬天,毫不夸张的说,只要是有水气的地方都可以结冰。河湖里的冰能结的很厚,厚到大型的货车都可以开过去。而北方的雪也是很特别的,北方下雪虽然很豪迈,但是并不总是那么野蛮。云,低低地压下来,有凉凉的什么东西不知不觉地落在你的脸上,落在你的脖子里。这时候,你才注意到,有闪闪烁烁的小小的雪花,星星点点地在落。然后,才是浩浩荡荡、铺天盖地的阵势。大的雪总是在夜里不知不觉的落下来,第二天一早,门外景色的突然变化,给你一个惊奇,给你一种气派。雪地上也就成了儿童们游乐的场所,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只要有冰雪的地方,便总会听到孩子们爽朗的笑声与快乐的身影,一起打雪仗、堆雪人、滑冰车,一起得意忘形欢呼雀跃,一起欢欣鼓舞热血沸腾,那是怎样地一种幸福啊!
上海的冬天的特点是时间较短、冬无严寒。上海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分,雨量充沛。上海气候温和湿润,春秋较短,冬夏较长。2013年,全市平均气温17.6℃,日照1885.9小时,降水量1173.4毫米。全年60%以上的雨量集中在5月至9月的汛期。扩展资料:上海的特色:1、高桥松饼高桥松饼是上海高桥镇四大汉族传统名点,起源于1900年光绪年间,历史悠久,加工工艺十分考究。2、梨膏糖上海梨膏糖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唐朝,当然也是上海市特色传统名点,中华老字号,关于梨膏糖,还有很多流传至今的传说。3、状元糕状元糕,又称“上元糕”、“火炙糕”,金泽状元糕产自上海青浦,是青浦著名特产之一,起源于清同治元年、鼎盛于民国时期,已有140年的历史。4、海棠糕海棠糕历史可谓悠久,创制于清代,因糕形似海棠花而行名,后逐渐成为上海一代汉族糕类小吃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
上海的冬天,又湿又冷。很少见下雪。每年冬天的来临,都有经历几场淅淅沥沥的小雨。树上的黄叶,好像凋落的特别快。

上海冬天的特点有什么

4,一道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急需

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题: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有效。《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而法院实际上受理了此案,被告又没有提出异议,那法院继续审理就是正确的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4)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被告上诉理由因上述《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站不住脚,会被驳回上诉。
一、案情简介韩某,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2012年9月18日进入合肥某污水厂工作,担任机修工,主要负责电力设备维修工作,但一直未签合同。2013年2月,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污水厂运营单位)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2013年7月,因韩某维修电器时接错电线,导致设备损坏,被单位罚款2000元。韩某感觉受到委屈,故而于7月23日离职,并于2014年3月以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该单位退还罚款2000元,支付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元。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辩称,韩某于2013年2月进入该单位工作,双方当时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前其在安徽某环保公司工作,与被申请人无关,并提供了安徽某环保公司的工资表、关于离职的情况说明。韩某则陈述称,其2012年9月18日进入合肥某污水厂时,招聘单位为安徽某环保公司,2013年2月签劳动合同时韩某先签字,单位返还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加盖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印章,安徽某环保公司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均系污水厂运营单位,同一投资商,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争议焦点韩某在合肥某污水厂工作期间,其用人单位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还是安徽某环保公司?三、劳动仲裁委意见为查明事实,仲裁委向某银行调取了韩某2013年的工资卡明细,证实韩某2013年2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第安徽某环保公司发放。结合韩某错接电线的处罚单系以安徽某环保公司名义作出的事实,本委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3年2月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履行主体仍为安徽某环保公司,其劳动关系应系与安徽某环保公司建立。四、裁决结果双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本委以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回了其仲裁请求,并告知其应以安徽某环保公司为被申请人另行仲裁。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后进入二审,最终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某环保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韩某2012年9月18日进入单位工作时,系由安徽某环保公司招聘,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签劳动合同时,韩某并不知道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已改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韩某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化。2013年7月韩某错接电线被处罚时,亦系以安徽某环保公司下发的处罚单。银行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其2013年2月至7月的工资仍第安徽某环保公司发放。韩某虽于2013年2月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并非实际履行主体,因此,该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依据。当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事实上的用人主体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事实上的用人主体为准。
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有效。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而法院实际上受理了此案,被告又没有提出异议,那法院继续审理就是正确的了。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上诉理由因上述《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站不住脚,会被驳回上诉。
案例申诉人:某市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被申诉人:兴利钢铁总厂。申诉人诉称:1995年9月6日,在市物资局主办的秋季物资交流会上,本公司与兴利钢铁总厂签订一份购销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联合公司于1995年12月30日之前向兴利钢铁总厂交付13吨钢材,兴利钢铁总厂于收到钢材后半年内分两次给付货款16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兴利钢铁总厂拉走钢材后1年多仍不付款,申诉人联合公司于是请求市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并请求仲裁委员会冻结被诉人的银行存款,以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被诉人诉称:申诉人所诉事实完全是该厂原任厂长张洪为个人利益所为,与本厂无关,故拒绝给付货款。仲裁委员会查明,张洪身为被诉人单位的原厂长,退休后一直关心厂子状况,1995年12月15日,受被诉人单位现任厂长孙涛委托,从申诉人单位拉走钢材16吨,该批钢材现已用于被诉人单位的生产。被诉人无力偿付货款是因为自身财务管理混乱所致,因此,为了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诉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冻结了被诉人在银行的存款。请问:(1)市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2)市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诉人在某银行的存款?【参考答案】(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仲裁法》同时又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本案系一起购销钢材的合同纠纷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在书面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市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市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诉人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有权受理。(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即作出决定冻结被诉人的银行存款,其做法是不妥的。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只能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的裁断,无权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的申请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当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人联合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只能将该申请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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