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哪些项目

2010年9月8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沪商财(2010)588号文印发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境外并购项目、境外投(议)标项目、企业培训项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电子商务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各类产品认证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境外展览会项目。更详细的介绍访问上海政策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哪些项目

2,上海经济中心发言人是谁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尹欣说:半个多月来,大家一直在防控一线报道采访很是辛苦,向大家致敬。两件事拜托大家:一是拜托大家采访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个人健康防护,保重珍重。二是要拜托大家,请帮助我们及时收集、反馈市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答、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努力做答,也将推动改进提升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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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7月24日,上海市住房 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七部门同时制定出台政策,规定购买经适房的市民最多可享受六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徐汇和闵行两区近日分别公布了本区的经适房房源,两区供应的房源均略多于申请家庭,因此获批申请人不必担心会选不到房。 此次上海市公布的经适房税费 贷款 政策明确,购买 经济 适用住房的契税,在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 购房 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其他优惠政策还包括,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贷款政策方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 房贷 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 利率 、最低 首付 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徐汇、闵行两个经适房试点区分别公布了首批经适房房源的详细信息,包括具体位置、面积、房型、 房价 等,具体的选房工作两区都将在7月底8月初分批次展开。据了解,此次徐汇区首批供应的经适房房源共有1681套,总套数多于该区取得选房资格的1674户申请家庭;闵行区房源总套数476套,略多于472户申请家庭。

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4,上海市06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

关于本市2006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6]3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依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转16046分机)。   二、关于申报程序   根据“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任”的原则,本市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原则上由申报人员提供本人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送下列受理单位集中后报上海市财政局:   (一)有主管单位的将申报材料送上级主管单位集中;   (二)无主管单位的可将申报材料送至下列受理点:   1.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地址:瑞金南路438号三楼,联系电话:转1031分机);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或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联系电话:或58794402)。   三、关于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要求   1.由本人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见附件1)要求提供材料,并填写自荐综合材料(见附件2)和花名册(见附件3);   2.表格必须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输入有关内容后打印上报;   3.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资历、论文等书面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盖章,包括申报人员在会计师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方面;   4.评审费500元,报送时一并交纳。   (二)受理单位集中时间:从2006年8月20日起至2006年9月20日止(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三)受理单位报送市会计高评办时间:2006年9月30日前。   四、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可以由单位书面委托要求市会计高评委评审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5,请问谁知道84年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来历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3年、1984年,上海市先后执行国务院部署的“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正式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此后,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实现的利润以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营企业贯彻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本市有盈利的国有企业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对经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批准实行利润留成的上海市冶金工业局、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在1983年底到期前不实施,改从1984年起按1982年的数据计算实行利改税。对经财政部批准已经实行利改税试点的上海轻工业机械公司、上海柴油机厂、彭浦机器厂和各县属工交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对国有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1982年底的数据,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独立核算单位。关于税后利润的上缴办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按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外,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调节税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决定。对企业主管部门的税后利润,除物资局采取固定比例上缴办法外,也采取调节税办法。以主管局或公司为清算单位,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减征60%调节税。各主管局各公司的调节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报财政部批准,3年不变。国有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企业的留利按1982年实际留利水平计算,少数行业留利水平过高的采取适当压缩的办法进行调整。执行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0月1日起试行。1984年10月,上海市财政局制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补充规定》,对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所有盈利的国有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包括1983年未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上海市冶金工业局、上海市纺织工业局、上海轻工业机械公司、上海柴油机厂、彭浦机器厂、县属工交企业、航空工业办公室所属企业。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50万元,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承包费。
任务占坑

6,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请详细讲解一下谢谢

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  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  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月份的,则实际可抵扣税基为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四、购房者应妥善保管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和《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对购房者遗失上述凭证,但能正确提供原遗失纳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向购房者提供留存上述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据此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手续。若购房者不能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的,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对符合30号文规定确未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税单或《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的购房者,如果要求代扣代缴单位开具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代扣代缴单位相关的纳税申报、税款缴库及已开具纳税凭证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确认;对代扣代缴单位不按规定填写《情况表》,为购房者虚开、多开已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不得盖章确认。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情况表》的盖章确认。  六、加强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的稽核。对购房者提供的相关购房资料存有疑点或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异常的,应将其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者,除取消其享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抵扣结算资金。  七、各财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执行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发生。对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工薪所得可以抵扣3500 有抵扣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按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超过4000元的扣20% 没超过的可扣800具体抵看是什么所得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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