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在哪里办理是归哪里管啊 地址和网址给

商务部办理的

上海市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在哪里办理是归哪里管啊 地址和网址给

2,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上海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上海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有关政府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协调中心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参加,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内设立办公室。第四条 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程序、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培训、考核各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其他综合部门均须指定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受诉机构应公布其机构负责人名单和受诉范围。第六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七条 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  (二)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精通业务。  (四)了解国际惯例。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  (三)正在申请或审批过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第九条 投诉人可根据投诉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在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单位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中心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投诉人可用信函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第十三条 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客观事实,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第十四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第十五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要求受诉机构复议。受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十六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要求协调中心再行复议。协调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投诉内容复杂的,协调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受诉机构应将投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报协调中心备案。第十八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受诉机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中心,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九条 投诉人直接向协调中心投诉的,协调中心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受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委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3,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c 试题分析:列出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这些行业门类,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故c正确;设置这些规定,不是控制外资经济的竞争力,a说法错误;在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b说法错误;d与题意不符。
C 试题分析:公布负面清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说法错误,设置负面清单,跟有利于外资进入;选项B与题意无关;选项D不符合题意,因为设置负面清单,就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故答案选C。

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本市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第五条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核、审批。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或者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初审后上报。第二章 外资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中、外方投资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报和审批,比照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二次的规定办理。第三节 外资企业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的申报和审批,比照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第三章 外资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或申请怎么写 上海市商务委

我是来看评论的
写一份可以了,但要按照商务委要求一式几份。格式没有定规,一般都是标题“关于上海**有限公司若干变更事项的申请”;抬头写“**区(市)商务委:”;正文部分按照你的内容的话分三段,每段写一种变更事项的具体怎么变更法,要对照工整,原来是怎样的,现在要变成怎样的,尤其是股权变更要写具体(相对前两者变更而言较详细,相对变更股权合同来说是概要)。写完内容后,另起一行,套话来一句,“以上申请,妥否,请区(市)商务委予以批复。”最后是落款申请企业名称,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如果愿意花些钱请律师写的话,每字每句更加严密,这个由你们企业老板自己决定。

6,在上海开外资公司详细程序

1、首先向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核准;2、名称核准后,报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申办“外商独资企业批复”(提供外商投资主体资格认证文件、境外银行的询证函、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拟注册场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3、上海市商务委员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后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凭上海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上海市代码证管理中心申领“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5、凭上海市代码证管理中心颁发的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到所在地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普通外资公司办理流程:查名——商务委——工商——质检——税务——外管局——银行开户(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汇入资本金——出具验资报告——变更执照——办理统计证,财证登记证。 您是准备在哪个城市注册呢?上海地区注册可以加我详聊,希望可以帮到您。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海市  委外  上海市商委外资投资  地址和网址给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