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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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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产检假期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最新2016流产假规定放假天数是15天。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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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宝山区女员工产假时间是怎样的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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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闵行区产假的法律规定多少天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关于产检假怎么规定的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但为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详细的到这里查看http://www.3uol.com/zhinan/1239.html
1# 你咨询的是关于医疗专业的问题,由于女职工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所以要看怀孕的周数和个人的身体状况了,首先是一月检查一次,其次随着怀孕时间越来越接近分娩,产前检查的频率会越来越大,半月检查一次,或一周检查一次,建议问下妇产医生
我们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是:1、女员工怀孕期间正常检查,按医生规定日期,给予每月1天孕检假。
我们公司一个女同事,问我产检假为什么只有半天,说违背劳动法,可是针对产检假根本没有明确每月必须是多长时间,几天。公司规定是“自怀孕第14周起至28周每个月检查一次;28周至36周每两周检查一次,从第36周起,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给假半天,视为出勤。”该女同事竟然让我抛开公司规定,说什么以后我也会生小孩。。。。。。兼职让我受不了了。次女同事公司人称“大拧巴”
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海、广州等地有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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