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好学习 2023-02-25 19:41:39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该法律已经废止。法律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4,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如下:一、物权法属于什么法《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私法。除《物权法》外,民法还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二、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哪些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三、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1、《宪法》第13条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物权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否则法律也不能给予物权权利人长期的稳定的预期,物权不称其为物权了。但是,物权法没有很好地宣示宪法这一精神。2、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因此,规定好这一条,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征收和征用一方面是对私人物权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又是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规定。3、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任何政府不得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合理的补偿,具体条件、程序和补偿方法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以上就是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了维护物权的平等,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一个事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大家一定要清楚。
5,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急需求大家帮帮忙
一、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物权绝对原则首先表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1.对物权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行为,仅凭物权人自己的意愿即能支配物实现权利内容的利益。 2.行使物权的排他性。此种排他性表现为两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碍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支配权,一个特定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侧重于物权在法律关系层面上的绝对性。如前所述,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正是因为除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④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 物权类型法定 (二) 物权内容法定 四、 公示与公信原则 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内容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2.公示的对象。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通过公示向社会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权的存在及物权的范围和归属情况,以获得非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认知,从而遵循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以尊重他人的物权。 3.公示的方式。为了将物权归属的事实公开化,以便第三人知晓,法律要求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不一致,故经过公示的物权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而言,表现为两种典型效力: (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要件主义。 5.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 (1)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第三人得以知晓。 (2)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 五、 区分原则你好!请问,物权法是否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所服务的范围及好坏程度是否与原开发商有关。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二、物权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物权必须要公示。 三、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7,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面对各种各样的事物,人们为了更好的定分止争,逐渐形成了一套物权制度,而物权法正是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如民法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一样,物权法也有自己的原则。下面我就自己对物权法浅显的理解来简要分析一下物权法的原则。 首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例如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律外的其他权利为物权。(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立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可以为法律规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但当事人不能根据约定对人享有所有权。(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基于其合意对顶物权的效力。如法律规定在对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地上权时,该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权能即受到限制。而此种规定不能由当事人根据合意做出。(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应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须经登记始生效,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生效。而其他由当事人创设的公示方法均为无效。 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原因。其根本原因要从物权本身的性质方面来考察。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公开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果物权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当事人任意规定,那么人民间的交易活动将混乱不堪。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债权奉行的是合同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任意设定债权,而债权的标的物---各种各样的动产和不动产---恰恰是由物权来规定的,也就是说,物权是债权的基础,只有在物权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债权才能合理,稳定的存在,这就要求物权有相当的稳定性。而如果物权不是法定而是由当事人任意规定,那么物权就毫无稳定性可言,而以之为基础的债权制度也会随之土崩瓦解。综上,物权法定既是其本身性质决定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对它的要求。 其次,是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理解该原则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一物”的理解。所谓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而不是指物的一部分(如汽车上的轮胎)或集合物(如一座图书馆);一个是对“一权”的理解,“一权”是指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互不相矛盾的物权。如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抵押权和地上权。但是要指出的是,同一物上也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所有权的其他物权,如一个楼房价值100万,房主把它以100万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后,又把它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则第二次抵押无效。 一物一权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出于确定所有权,定分止争的需要。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变更方式,为物权规则的正常运行设立了前提条件,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则确定了物权的真正归属,为各种物品定了“名分”,为物权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 最后是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物权发生变动时(如设立,转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和对人的,不公开的债权不同,物权是一种对世的公开的权利,只有让世人明知物权的真正归属及物上的权利情况(即物上除所有权外是否还有抵押权等),才能保证交易安全,有序,正常的进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关于此项制度,学理上分为登记要件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登记对抗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折中主义,以瑞士为代表。我国对此的规定是不动产的转移,交付...登记后生效。无论采取何种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等变动情况都要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而这样恰恰能达到公示的么地。另一种是动产的交付制度。交付简单地说就是占有的转移。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交付必须要有两个条件,即标的物的转移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付的合意。但是现实生活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非现实交付也大量存在。虽然后三者没有现实的交付行为,但由于其达成了交付的合意,构成了观念上的交付,现实生活中并不影响交易的进行,故法律也承认这几种交付方式。二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只要对一个物权做了公示,则次物权即具有社会公信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公示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基于次做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该物权根本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前提是第三人须是善意的,如果是恶意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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