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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运城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在当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并无逾期行为;5.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6.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如果自己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那么转换为公积金贷款还是比较省钱的,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支付的利息少,用公积金还房贷,可以减轻不少经济压力。

山西运城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2,运城公积金提取方法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城公积金提取方法

3,运城公积金贷款新政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契税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权利价值。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拓展资料】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2017年8月15日,由住建部等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9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取消2成首付。申请流程:1.提交资料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2.审核通知单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3.审批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4.缴费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5.材料转送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6.签署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运城公积金贷款新政

4,运城公积金贷款买房能用吗

你仔细看看这个,希望能帮助你。 运城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由运城市政府确定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条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授权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其下设的管理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贷款用途: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四、具有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和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及所需资金的30%的首付款证明;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购建房手续;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在管理中心贷款一次,借款人只能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一次;向担保公司提供两次反担保,本人不得贷款,不得再次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十条管理中心(管理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及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参照下列条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80%;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筑成本价的60%;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 根据前两项确定的贷款额度,由市管理中心,盐湖区管理部、山西铝厂管理部审批的,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其他管理部审批的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78%;期限在5年以上,年利率为4.23%。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定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 第十八条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代偿连带责任。 一、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同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提供计委批文、集资花名册和首付款收据;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有疑虑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反馈意见,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反担保人资信不合格的,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管理部)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审批手续与反担保人一同到担保公司或管理部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办结通知单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通知书,开具支票,划拨基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还款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1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同意后,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在接到担保公司发生的催交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罚金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有哪些规定? 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由运城市政府确定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条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授权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其下设的管理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四、具有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和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及所需资金的30%的首付款证明;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购建房手续;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在管理中心贷款一次,借款人只能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一次;向担保公司提供两次反担保,本人不得贷款,不得再次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十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及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参照下列条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80%;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筑成本价的60%;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 根据前两项确定的贷款额度,由市管理中心,盐湖区管理部、山西铝厂管理部审批的,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其他管理部审批的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78%;期限在5年以上,年利率为4.23%。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定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代偿连带责任。 一、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同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提供计委批文、集资花名册和首付款收据;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有疑虑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反馈意见,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反担保人资信不合格的,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审批手续与反担保人一同到担保公司或管理部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办结通知单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通知书,开具支票,划拨基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还款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同意后,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在接到担保公司发生的催交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罚金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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