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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

不知道你要报什么考试。一般不会在那么森严的地方报名。桃元2巷有个太原人力考试中心。五一东街有事服务中心。你可以在了解

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

2,太原市人事代理

太原人才大市场就有人事代理项目,地址在太原五一广场东边,人事代理:0351—7024666 (这是高新区2部的电话),楼主多问问

太原市人事代理

3,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的介绍

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隶属于太原市人事局,副处(县)级编制。下设综合科、考务科、计算机室三个内部科室。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社会招干和录干考试的考务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及外语、计算机等有关考试的考务工作;负责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的介绍

4,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太原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太原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太原市人才交流中心太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后勤服务中心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太原市就业管理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太原市技师学院 (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5,2022山西太原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01报名时间 2022年山西太原事业单位报名时间为,所有考生可以在其期间登录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填写报名信息,注意在填写信息时一定要确保信息的准确、真实、有效、完整,按照要求上传近期免冠证件照。本次报名只能够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必须要一致。 02审核时间 在考生提交报考申请之后,及时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的结果,在期间,不能更改岗位信息,没有通过资格审核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如果是报考岗位被取消的,可以在2022年7月21日登录网站进行改报岗位。大家切记在2022年7月18日17﹕00之前缴纳报名费用,本次考试的费用为100元,没有按期缴纳费用的考生,将会错失本次考试的机会。 03笔试时间 山西太原事业单位笔试时间为,公共基础知识是所有考生都需要考的科目,根据报考的岗位不同,还需要参加不同的科目考试,具体分为职业能力测验、幼儿教师基础知识、中小学教师基础知识这几科,考试的时间均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公基的考试内容涉及时事政治、法律常识、人文科技、政治理论、公文写作与处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职测主要是由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判断、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这几部分组成的。幼儿教师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学前教育学、学前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中小学教师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以及为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的相关政策与实施策略。 04成绩查询 在笔试结束之后的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会发布成绩查询公告,个人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职业能力测验/幼儿教师基础知识/中小学教师基础知识成绩)/2。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或试讲方式进行,具体的面试时间和地点需要根据官方发布的公告来看,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在面试当天就可以公布面试的分数了。2022山西太原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6,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正确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企业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受案范围的人事争议。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仲裁庭制度,其仲裁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实行调解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采取申请才处理的原则。第二章 仲裁机构第八条 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五)其他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熟悉人事管理工作,熟知人事法律、法规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单数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第三章 受案范围和管辖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考核、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流动、考核、辞职、辞退或者履行聘任(用)合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企业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流动或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市属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以及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县(市、区)属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第四章 仲裁参加人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第十九条 作为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进行仲裁活动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第二十二条 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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