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国际法有关的一个小案例

美国虐待战俘事件 违法了国际法的战俘待遇规则

与国际法有关的一个小案例

2,国际法案例分析

1 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X国,要看两国是否签订的关于抄引渡的双边条约。因为根据国际法,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双边)条约为基础和根据的袭,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则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2、B国违反了国际义务。因为引渡的对象一2113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5261根据要么引渡,要么起诉的国际法原则,如果不将罪犯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地对罪犯进行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犯罪予以判决。3、是,因4102为A国以B国拒绝引渡的理由,强行将X从B国绑架回A国,不但违反了关于引渡的国1653际法原则,还侵犯了B国的领土主权,因为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事和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国际法案例分析

3,国际法案例

1、B国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2、基本原则的作用:(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1、b国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2、基本原则的作用:(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法律问题比较专业 最好还是问问律师

国际法案例

4,求几个国际公法案例详情

国际公法案例 http://z5903093.fyfz.cn/blog/z5903093/index.aspx?blogid=182415http://sytvu.ln.cninfo.net/file_post/display/read.php?FileID=9541
【案例1】留学生离婚的法律 李女现在美国留学。徐男现在德国留学。李徐两人于1990年自愿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男方徐某的父亲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疏远。1997年7月,李某曾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夫妻关系一直未得到改善。1999年,徐某去德国留学,2001年李某去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2002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脾气不合,曾于今年前提出离婚,因法院作了大量调解和好工作,自己才撤诉。此后,自己与被告一直分居,已经破碎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痛苦,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离婚后孩子有原告抚养,徐某致富一定的抚养费,家庭财产由徐某自由选择。 徐某辩称:原告于本人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互相支持和帮助,家庭生活是美满的,股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徐某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家庭财产服从法院判决。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神力时,李某、徐某本人均未到庭,而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出庭。双方代理人豆豉有各自的被代理人的书面材料。 【问题】 1、本案是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吗? 2、法院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吗?为什么? 3、原被告不出庭,法院若判决准予离婚是否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4、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应有谁直接抚养? 【案例2】涉外离婚的法律 张某与游谋士美籍华人。游某在2000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认识了原告张某,双方互有好感。双方来往了几天后,游某返回美国。2001年7月,游某在此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一周后,二人编导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双方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相埋怨,直至分居。2002年2月, 张某和游某就结婚问题达成个共识。 【问题】 1、张某和游某能登记离婚吗? 2、张某弱项法院提起离婚,应向哪地法院起诉? 【案例3】涉外离婚的处理 李百与梁千均是再婚。梁千是美籍华人。梁千是在1998年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过亲友介绍与李百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7月份,梁千在此从美国来到中国,与李百相处3个月后,二人便于1999年10月份到某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很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李百拒绝与梁千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实无法建立起来,双方互相埋怨。1999年12月2日,李百向中国的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千离婚。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被告梁千因在美国忙于生意,自己未到庭,而由自己的代理人刘律师持有梁千的书面材料出庭。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国家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梁千未亲自出庭,是否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3.刘律师的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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