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什么是专属管辖我国的专属管辖包括哪些种类
来源:整理 编辑:好学习 2023-06-25 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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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属管辖我国的专属管辖包括哪些种类
(二)应注意问题 1.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此,与不动产有关案件的性质界定非常重要。与不动产有关的案件,其性质可能具有多样性,其中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如因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的纠纷;还可能是合同纠纷案件,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只是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已;还可能是侵权纠纷,如因房屋相邻关系引起的侵权纠纷;还可能是继承纠纷,如因继承房屋发生的继承纠纷。 2.专属管辖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
2,专属管辖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这个问题太大了一般来说,专属管辖一般具有地域性,专属性的特点其范围一般在沿海,审理,铁路等特殊部门1、专属管辖就是涉及哪一个地方的商品房纠纷就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两个地方房产都有纠纷的,应当分别处理,因为其中必然存在两份不同的房产买卖合同,不应该合并审理的。 2、如果刘某提出的管辖异议已经被驳回,且对于管辖的裁定刘某没有上诉的,那么刘某提起的违约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也应当移送。但是,如果刘某在提起违约诉讼之前,就管辖问题提起上诉的,那么管辖如果存在争议的,应当由h市和x市共同上级的法院指定管辖。但是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存在,理由同1所述。 补充答复:不是方不方便的问题,而是这根本就不应当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问题。两份不同的合同,牵涉不同的合同纠纷。而且,如果购买房子为了投资,本来就应该将可能发生的诉讼花费考虑入成本嘛:)
3,哪些是专属管辖哪些是特殊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我国规定的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 1、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就是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管辖。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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