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保管理制度,天津市有几种社会保险制度 分别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1-26 0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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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有几种社会保险制度 分别是什么
2,天津社保
如果你属于新参加工作的,就没有什么补齐社保问题,如果你以前参加过工作,并且档案里有记载,你最好去补,这样你的工龄计算就有原先参加工作那部分了,要知道退休时工龄也是计算退休费的一个依据呀,具体手续是,你将档案从街道转入目前的公司或社保中心,由公司给你办理社保个人帐户,将原先工龄的年限部分的社保交了以后,公司再给你续交现在的社保,至于一次性缴纳社保领取退休费,那对你来说不合适,因为那是按最低标准领取退休费的,你有这么长的工龄,太亏了,如果你不补齐,那么工龄从现在算起,工龄短了,退休费也少,你合计一下吧,看那个合适
3,天津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条例
(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天津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条例答:天津社保缴费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966元,上限调整为14832元。养老保险: 28% 单位20% 人8% 308.00 220.00 88.00医疗保险: 12% 单位10% 个人2% 132.00 110.00 22.00失业保险: 3% 单位2% 个人1% 33.00 22.00 11.00生育保险: 0.8% 8.80(完全企业负担)工伤保险: 0.5%--2% 5.50—22.00(按照企业工作风险确定比例,完全企业负担)公积金: 缴费基数 590元—5982元 20% 单位10% 个人10%
4,关于天津市交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很显然这家企业已经是违法用工了,一楼说的很对,你首先需要将一切可以说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证据例如胸卡,工作单,考勤记录,工资单等等保留好,到河东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他,同时你可以到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去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为你补交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险及补办用工手续;同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为这家企业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项规定,只要你在这个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证据得到确认,你的仲裁要求肯定可以实现。(一些无赖企业会矢口否认你在这个单位工作,你如果不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很有可能仲裁要求得不到满足)如果还有不明之处可以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拨打天津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电话:12333转人工坐席,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下面是《劳动合同法》的部分章节: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补充:仲裁诉求与打官司一样打的是证据,象你这种情况的人证当然重要,但是一些企业会将你的人证也推翻,你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电子考勤当然也可以当证据,另外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就没有你经手签字的工作单据之类的资料吗?再重申一次:只要你在这个公司的工作日期(时间)得到确认,你打赢全部(仲裁)官司的可能性就是百分之百,否则像你说的那样,两个月的证据就只有两个月胜算的可能,除非原单位对你的工作时间不提出异议。1.你是天津城镇户口就可以自己交的,不必通过公司交自己交,只需要交养老和医保,并且交费比例也比公司那种低,所以,自己交更合适你,省钱2.等你在天津自己交了以后,那么抽时间去北京原单位所属区社保中心申请一个参保证明,提供给天津这边的社保中心,就可以申请转养老保险过来了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异地转移的,其他的不行,只能放弃了转过来以后,可以申请补交的,补交5年的养老保险,至少需要1w多3.档案要转到户口所属区的劳动局那里托管,然后才能自己交社保的,还得带上身份证和户口簿
5,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个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个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九条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费率补缴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6,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溜溜球■目的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社保释义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参保原则(一)一般员工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两年后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高聘员工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保险金额将按南昌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参保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B.第二章 员工福利保障第二条 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两类。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各类社会保险、基本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公司福利包括内部福利保险和其它福利。第三章 社会保险及缴纳程序第五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居住等方面,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或补偿(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基本住房公积金等(简称“五险一金”)。第七条 社会保险的对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录用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参加与缴费:各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缴费帐户的建立与转出:对新入司或离职的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缴费帐户的建立或停缴转出手续。第十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上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每年确定缴费基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不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下限”执行。其中,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执行;如果有浮动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过分公司指导意见的相应比例作为执行标准;超出上述标准或缴费比例与分公司指导意见差异较大的应事先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缴费与扣款流程:各分支机构每月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员工及变更人员“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其中个人缴费应在员工当月10日发放的基本工资中扣除。第十四条 缴费对帐: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帐,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第四章 异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程序第十五条 缴费帐户的转移:因工作需要离开原机构的员工,如本人提出“五险一金”转移的,应由本人填写《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的转出或停缴手续;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后也应及时为其在当地办妥新建或续缴手续。第十六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缴费与扣款:对工资发放地与“五险一金”缴纳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当月“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通知工资发放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其当月10日的工资中扣除,避免出现“五险一金”的漏缴或错缴等现象的发生。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月报管理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按统一格式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九条 新分支机构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和基本住房公积金,或当整体缴费基数或个别缴费比例调整,或有浮动缴费比例时,应提前30天将拟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上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同意后执行。第二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关注并经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报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这是我公司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一下!第二章 员工福利保障第二条 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两类。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各类社会保险、基本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公司福利包括内部福利保险和其它福利。第三章 社会保险及缴纳程序第五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居住等方面,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或补偿(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基本住房公积金等(简称“五险一金”)。第七条 社会保险的对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录用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参加与缴费:各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缴费帐户的建立与转出:对新入司或离职的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缴费帐户的建立或停缴转出手续。第十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上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每年确定缴费基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不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下限”执行。其中,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执行;如果有浮动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过分公司指导意见的相应比例作为执行标准;超出上述标准或缴费比例与分公司指导意见差异较大的应事先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缴费与扣款流程:各分支机构每月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员工及变更人员“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其中个人缴费应在员工当月10日发放的基本工资中扣除。第十四条 缴费对帐: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帐,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第四章 异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程序第十五条 缴费帐户的转移:因工作需要离开原机构的员工,如本人提出“五险一金”转移的,应由本人填写《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的转出或停缴手续;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后也应及时为其在当地办妥新建或续缴手续。第十六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缴费与扣款:对工资发放地与“五险一金”缴纳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当月“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通知工资发放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其当月10日的工资中扣除,避免出现“五险一金”的漏缴或错缴等现象的发生。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月报管理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按统一格式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九条 新分支机构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和基本住房公积金,或当整体缴费基数或个别缴费比例调整,或有浮动缴费比例时,应提前30天将拟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上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同意后执行。第二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关注并经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报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这是我公司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一下!
7,天津社会保险经办流程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 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 5. 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 6. 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 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下限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3年缴费下限为680元);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应按上限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003年缴费上限为3500元)。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技术经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年内不在变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 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当月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将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 为保证社会保险计算的准确性,减少误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留精确到“元”,计算社会保险费金额保留精确到“分”,并据实记载。 (四) 缴纳的险种和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自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年度150元(2008年为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3、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 单位0.5%—2%。 5、 生育保险: 单位0.8%。 (五)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填写的相关报表 1、《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征字1号); 2、《天津市天津各区失业保险基金征集表》; 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名册》(变字1号); 4、《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征字2号)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征字4号);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征字5号)。 注:其中征字5号,6号表,只在年初核定缴费基数时填写。 申报征字2号表时,按险种(养老、医疗)分别填写;变字1号表在有人员变动时填写,新转入人员须在增减变动表“备注”一栏注明其“转出社险名称”,对于已在原转出社险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应同时注明“已制卡”,以避免重复制作。 (六) 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 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与缴费单位原则上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特殊情况允许使用现金或支票。 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帐户内有足够支付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改变银行帐号或帐号资金不足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 (七) 养老保险的记录及对帐办法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填写: 用人单位为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记载,自《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五页始一年填写一页。如果职工自年中某月开始缴费,应将缴费情况填写在本月相对应的栏上,并加盖经手人的印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费金额”栏,可暂不填写,当年缴费记载情况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对劳动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至1992年12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经天津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四页,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手一册,如因某些原因具有一本以上手册的职工,应到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合并手册手续。 5、 打印养老保险对帐单。 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的对帐工作,用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打印缴费对帐单。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 社会保险转出程序 1、 职工需调入外省市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并提供以下凭证: (1) 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函件; (2) 《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 《医疗保险证》。 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根据以上凭证,为调出职工开据《天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为调出职工计算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并转入调入单位当地社险机构,待对方将回执寄回我处后,再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划转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专户。 2、 职工在市内转移,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供以下凭证: (1) 由转入单位开据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2)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转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4) 《医疗保险证》。 (二) 社会保险转入程序 1、 外省市单位调入职工需由接收被转入职工的单位携带转入人员的调动函件和调出当地社险机构开据的个人帐户转入通知单,通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为其建立基本章,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其来津前的工龄,由调入后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2、 市区内转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调入职工《天津市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转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的)、《医疗保险证》,在本单位办理当月结算时一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基金不作转移。 3、 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并签定临时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转移临时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同市区内转入)。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 (一) 办理领取养老金程序 1、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须到天津各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条件认定手续。 2、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认定退休证明交至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并填报《天津市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变动表》。 3、 接到天津各区分中心通知后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平均点工资情况表》,到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4、 将经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及有关材料送回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同时提供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各一张。经审批无误后退休职工本人按规定时间领取退休金支取凭证,并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退休金。 (二) 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1、 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1) 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0% (2)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2、 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1)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①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0%;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③过渡性养老金 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④补贴 (2) 缴费年限不满15年: ①一次性发给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98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97年底前缴费年限-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 职工死亡后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1、 在职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须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并提供以下证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 死亡职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复印件; (2) 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只限在职死亡职工)。 经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审核后,通过用人单位将死亡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 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内死亡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及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后死亡只发给丧葬补助费。 (四) 出国定居职工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用人单位需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提供出国定居职工的以下证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1、 出国定居有效证明; 2、 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职工本人自愿领取申请书。 经审核确定后,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失业保险的支付 (一) 单位办理退工程序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将事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备案。 (二) 企业退工后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享受失业保险金(文件依据[2000]428号)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 失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程序 1、 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两个月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书》、《职工就、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天津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失业职工调查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每6个月将对失业职工进行一次审核,如有稳定性工作(6个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的职工将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发现已有稳定性收入却隐瞒不报的失业人员,将责令退还所所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享受失业金资格审核程序 按失业职工登记情况,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将审核以下几种情况; 1、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情况; 2、 档案记载参加工作年限; 3、 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4、 劳动合同年限情况; 5、 发工资时间。 自动离职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五) 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经审核确定认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由本人每月按指定的时间持《就、失业证》、《身份证》、本人图章按规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活期存折),当月不领取或由于个人原因未领,不予补发,连续三个月未领(含第三个月)者视为就业,不再发放。 (六) 办理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对于档案存放在天津各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持失业职工档案经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审核后,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七) 失业职工待遇标准 1、 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 以天津市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按比例发放;2003年支付标准是救济期在1—12个月的为302元/人;就及其在13—24个月的为272元/人。 2、 医药费补助标准: 失业职工在救济期内每月享受医药包干费18.0元(现行),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五个月的救济金为生育补助金。特殊病症需住院治疗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指定医院就医并按规定报销。 (八)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程序 按照规定,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期限,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 七、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一) 住院前登记 (二) 转诊转院登记 (三) 社区家庭病床的登记 (四) 门诊特殊病的登记 (五) 住院结算 (六) 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天的报销 (七)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 (八)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 (九)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十) 大额医疗救助审核结算办法 (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 八、社会保险稽核检查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稽核的缴费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更多资料参考:www.tj.lss.gov.cnwww.tj12333.cn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林和中路168号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2楼但是不知道你要去哪个呢,你先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问问先比较有保障啊!免得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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