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配套管办法,天津市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放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1-28 15:21:00
1,天津市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放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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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 天津新建商品房 地采暖
现在北方的房子大部分采用此种供热方式,也叫地热,就是开发商建房子时已经在地面铺设了地热管道,并且用水泥覆盖好了,用户只要根据自己喜好在上面铺设地板还是地砖就可以,注意事项就是不能使用钉子 钉地板,那样搞不好就要漏水
3,天津市的供热配套费是什么
采暖收的附加费,是你办产权时税费中的一种,都要交的一般在买了商品房拿了钥匙后,如果不居住也就是不需要采暖,那必须和供热公司办理停止供热手续,才能不缴纳供热费。只要不办理停止供热手续,那就视为你使用了。你说这两年供热公司并没有给你的房子供热有什么证明,我不知道你的住房供热是否是一户一环(也就是小循环)天津现在大多数都改为一户一环如果是,是否在入你室的时候就堵截了,那你就可以和供热理论,你准能胜。因为你的室内事实就没供热。再有是否是计量供热,有表计量。这是你说的第一,第二怎样才能少交,最简单的就是装作软弱点、可怜点、不懂得还要办理手续,让他们同情你。说明白点让他们心软下来,供热费不管到什么时候都有优惠点,给点优惠就省点。注意这两年没交费有可能还要交滞纳金。再有居室和厕所、厨房收费不一样,厕所、厨房面积减半收费。我不知道我回答的你是否满意,仅供你参考。我是天津人。
4,刚买的房子交房时小区所地热都是统一给铺的5组管东北比较冷怕
建议别这么做 这样做反而引起的不热是没有人负责的 你也不划不来如果想提高温度 你可以考虑在做一层中空玻璃或内保温 减少散热 -------------------以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为例:--------------------------------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看看管道是多少回路,都是多长的,这些都应该问开发商。建议你不要这么做。暖器安装是根据房屋面积大小按比例设计的,正常情况可以满足需求,如果你自行改装,一方面需要供暖公司同意,另一方面需要对方配合,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强行改装,出现问题,只能由你自己负责了。那就要拆了重新装了 但加组没任何意义! 组多了你每组管就短了 结果还是一样。 甚至由于组多了 要求水流更大 你压力或者主管道不够粗 反到没以前暖和。
5,请求问一下天津供暖的面积计算有国家规范性文件吗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政热办[2004]52号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的计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使用集中供热(包括热电、地热、锅炉房等供热)的居民用户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我市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收缴仍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第四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第五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第六条:特殊房型按以下办法计算:⑴跃层房型:除按各层供热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面积外,多层共享空间部位按该住宅层数面积计算收费面积。⑵闷顶房型: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为闷顶。闷顶面积不计算收费面积。⑶阁楼房型:①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⑷超高房型: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按供热建筑面积10%计算收费面积。⑸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收费面积。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6,天津市供热物价局怎样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7,关于楼房供暖问题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 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 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第七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定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定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 (五)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六)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执行。 第九条 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 非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条 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 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从暖管线,不得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 第十二条 供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锅炉供暖证”擅自供暖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取得“锅炉供暖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 结束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的,或者未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采暖用户擅自曾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第十五条 占压供暖管线或者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造成供暖管线损坏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现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额 我事干这个的 法律文件我给不出来 但是我知道新小区接收后只要有人住了就得供暖 前提是你交采暖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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