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委会官网,天津蓟县建设管理委员会有没有姓张的主任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08 20:56:43
1,天津蓟县建设管理委员会有没有姓张的主任
没有领导介绍 党委书记金玉申:主持建委党委工作,配合主任抓行政工作和县重点工程工作,分管人事科; 党委副书记、主任王明亚:主持建委行政全面工作,配合党委书记抓党务工作,分管财务审计科; 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古振和:分管办公室、安保科; 副主任马晓光:分管计划科(墙改、节能工作)、企管科、市场监察站、审批科、建交中心(招标办)、招投标代理公司(包括代理收费)、市政所; 副主任仇俊友:分管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图纸审查办公室、监理公司(包括监理收费)、建筑科技工作; 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杨长春: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务工作,分管纪检监察、信访、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干部工作。 刘乃斌职务:总工程师 于自利职务:工会主席
2,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机构领导
赵海山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两委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和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邵 毅 分管宣传处和两委纪检组;协管干部人事处。陈巧林 分管组织处(统战处)、老干部处、科技工会和科技团工委。李宝纯分管生物医药处和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负责与中科院院市合作工作。张勇勤分管基础研究处和体制改革处(保卫处);牵头负责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齐成喜 协管发展计划处(重大项目办公室)和条件财务处(审计处)。贾 堤 分管社会发展处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李彭越 分管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宋广平 分管农村科技处;协管两委办公室(科技动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委工作。范英姿 分管国际合作处;协管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3,我现在找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是:12315;办公室信访处电话是:23399808。投诉举报邮箱是:scjg12315@tj.gov.cn;投诉举报中心地址是:河北区民主道38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信访处,主要负责委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绩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督办等工作。协调参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扩展资料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质量立市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本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本市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本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并实施监督。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并实施监督。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 投诉举报中心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 市市场监管委机关政务服务联系电话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 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市级决算草案; (六)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编方案; (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决定市树、市花,授予和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十)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四)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经济结构调整的进展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进展情况; (九)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及实施情况; (十三)有关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建议。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建议的提出、处理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议案时,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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