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任免人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的决议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3-29 23:32:54
1,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的决议(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充分地、正确地行使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经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即行废止。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章。
2,天津市最近都任免和罢免了哪些干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任免和罢免的名单:任命张建国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刘玉红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董顺荣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李建怀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免去徐岗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高绍林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泽庆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李兵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李民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主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免去薛新立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卫东为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免去李朝兴的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尹继辉为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免去陆文龙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戴永康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任命苑广睿为天津市财政局局长。免去孔长起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任命杨光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免去张盛如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宋力威为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任命薛新立为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王建存的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建国为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岗、薛辉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徐岗、薛辉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须重新任命。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分别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已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除职务另有变动的以外,不再重新任命。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提名人的提请,分别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区、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才能提请。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死亡或者其所在机构撤销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撤换职务事项,提请单位须写出正式报告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的,须附送简历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时候,须附送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百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实践锻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勇于改革,具有开拓精神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领导管理能力及年富力强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人事工作纪律,按照选拔干部的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办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地质师; (三)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局级高等院校和管理干部院校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五)局级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第十四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得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第十五条 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各该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原任职务。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的分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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