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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基本信息

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基本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房屋使用者非产权人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分期缴纳。【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3,房产税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二、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三、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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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7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6,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7,房产税暂行条例

1至3月的房产税:3000×(1-20%)×1.2%×3/12=7.2万元4至12月份:从价计征部分:2000×(1-20%)×1.2%×9/12=14.4万元从租计征部分:5×9×12%=5.4万元全年应交房产税:7.2+14.4+5.4=2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否有效

有效啊!国家颁布的不可能没有效力。
那些无知记者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乱写的东西不要相信。您了解到的我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是正确的。 除此之外更早还有一个《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9,2020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0,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i=s] 本帖最后由 发呆 于 2012-3-28 17:56 编辑 [/i] 河南省房[url= http://www.taofang.com/fcszxtlssxz/]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url] 省政府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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