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房屋租赁有什么规定

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2,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是什么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是什么?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出租房屋是“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同时,第30条规定的不得转租的房屋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等。第46条则规定:租赁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47条规定:“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8条第、、、项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30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根本没有赋予政府部门可以强制性地用“榔头敲掉群租屋还房原形”的职权。即使属于违反了《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第1款“未取得开办旅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旅馆”的规定的,也是由*机关给予相应的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此外,正因为这一“整治”行为主体不合法,且依据缺乏,其在法律上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法上值得探究。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是强制取缔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但是,从媒体的报道中,并没有看到取缔的具体行政决定。仅仅根据媒体所称,在整治之前,相关部门已对大房东、二房东、承租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通知了整改期限。然而,媒体并没有说明这一整治行为的性质。根据笔者的理解,这应当属于一种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然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应当是以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仅凭一纸整改通知就进行所谓的强制执行,无论如何说是缺乏依据的。更何况,“行动小组”并不具备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使是行政机关,在依法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也必须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是什么

3,什么叫独立单间出租

独立单间出租指的是在一套房子里将其中一个独立的房间进行出租,但独立单间出租不得是厨房、卫生间等单间。一个或多个承租人为了满足居住、用于商业用途或商住两用的意愿而租用一个单间或整套房间行为称为租房。通常有:政策性租赁房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两限两竞房、保障性住房、合租房等几种形式。扩展资料:租房须知:一、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看房客户。投诉案例中就出现过广告中假称家具家电设施转让,却在合同中不加注明,以至消费者购房与看房不实。二、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一消费者投诉称,某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无论是否经过其介绍,只要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签订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费。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三、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有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消费者的房屋属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续的房屋,致使购房户无法办理手续;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购买,但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却对购房者说不用办理手续,法律上这样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四、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有的中介公司找种种借口,除正当中介费用外,还收取所谓看房费、咨询费等费用。五、交费容易退费难。从投诉反映来看,交到中介公司手里的钱很难退回到消费者手上。比如租房到期后,中介公司应退还其房屋押金,但一些中介公司找出如东西损坏等借口,就是不退押金。
独立单间出租指的是在一套房子里将其中一个独立的房间进行出租,但独立单间出租不得是厨房、卫生间等单间。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扩展资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租房
简单的说就是把一套房间分隔成若干个小房间出租给它人,从中获取更多的房租,即是所谓的“独立单间”出租。
单间出租独立厨卫只是中介的一种话语来的,就是一间单房,里面有厨房还有卫生间来的。

4,请问上海市租房有什么明文规定租房期间水电费房东可以随心所欲的

很是同情你,因为我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首先说,我们现在的住房条件,就是群租,这个本身就是违背的政府的所谓规定的,就算你告他,首先你自己都倒霉。说句实话,你付出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最后还是落得个身心俱废,捞不到好。我们外地人在上海打拼,租房子要慎重,群租还是算了吧,为了省钱,最后可能真省不了。上海的这些房东,黑心的很多,如果真的要群租,那么自己留个心,看看电表,水表,煤气表,从我进来的当天就看,到走的时候或者来收的时候再看看,拍照记录,我觉得10天114是在太贵了!!摆明在欺负你!!!!给你个过来人的建议,多花些钱,哪怕偏远一些,找个条件好点的住所,真的,钱多不太多的,咬咬牙挺住了,你会发现,居住环境有了质的飞跃,就当是为了奋斗提前买单了,值得的
上海市租房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作为明文规定,租房期间水电费房东是不可以随心所欲的收,如果当事人对房东的做法不服的,可以到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很是同情你,因为我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首先说,我们现在的住房条件,就是群租,这个本身就是违背的政府的所谓规定的,就算你告他,首先你自己都倒霉。说句实话,你付出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最后还是落得个身心俱废,捞不到好。我们外地人在上海打拼,租房子要慎重,群租还是算了吧,为了省钱,最后可能真省不了。上海的这些房东,黑心的很多,如果真的要群租,那么自己留个心,看看电表,水表,煤气表,从我进来的当天就看,到走的时候或者来收的时候再看看,拍照记录,我觉得10天114是在太贵了!!摆明在欺负你!!!!给你个过来人的建议,多花些钱,哪怕偏远一些,找个条件好点的住所,真的,钱多不太多的,咬咬牙挺住了,你会发现,居住环境有了质的飞跃,就当是为了奋斗提前买单了,值得的
你说的是群租,又是黑心的二房东,乱收水电费和不退押金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以后宁可找合租的吧(一套两室的租两家),我就是这样的,找的合租人和朋友一样相互照顾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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