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为3次,合格标准为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为1次,合格标准为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为1次,合格标准为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考生必须全部参加,其中有3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的内容、项目、标准等,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报考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21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A段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各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招生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科类及男女生比例要求,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量的120%,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A段,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执行本科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考生照顾政策。学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被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七章 学习要求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免”的学生奖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和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5625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4625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上述各类收费,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收费标准,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审核、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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