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应建必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将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数据库,强化信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约束作用。引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引导培训学院、学员家长、社会组织等参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随机抽取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机制,定期会同同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日常抽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对年度检查评估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撤销登记。年度检查评估结果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定期组织或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合理利用评估结果,给予评估中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层次、年度检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缴存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质机构提升办学水平,树立办学特色,带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面向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职工开展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境外教育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相应办学条件。
2.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五条 院校代码:1275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2001年,公安学校和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05年,重庆警官职业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办法学本科专业(公安法制方向)。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在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基础上组建重庆警察学院。2015年,学校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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