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教育学校管理学校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的名称,面向社会招生,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延续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立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并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和当地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需求和促进就业需要,编制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有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实行“逐级审批”,区县(自治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3年以上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方可申办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七条 举办以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举办以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非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在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从重庆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专家智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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