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哪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监理单位参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重庆市哪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监理单位参加

2,重庆监理执行13是什么内容

简称1+3文件。一是:《关于坚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三是:《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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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监理执行13是什么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工程建设文件。2、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上答案由问问我整理发布,希望采纳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工程建设文件。2、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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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重庆监理员考试的具体时间考试科目情况越详细越好

2016年第一次重庆市监理员报名特别提醒:网上报名时间:2016.6.6-6.12;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6.16;培训安排:2016.6.27-7.15分期举办,每期培训时间为5天; 报名人员可于2016.6.23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培训听课证,培训时间地点以听课证为准。考试时间:2016.7.16考试报名费: 250元/人培训报名费用:500元/人,含资料 430元/人,不含资料不培训单独购买资料:100元/套 本次考试采用答题卡答题,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渝建质监〔2016〕023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第一次重庆市监理员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2016年7月16日上午9:00-11:00。 (二)考试科目:《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二、报考条件 凡身体健康,遵守法纪,无不良记录,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职称。三、报考程序及要求(一)报名时间:2016年6月6日-12日。(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网址:http://jlyks.jsjl.cq.cn),提交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详见系统提示。(三)准考证打印:考生于7月14日-15日自行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四)成绩查询: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于8月8日-10日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五)资格后审:成绩合格人员携带与网上报名资料相同的相关证件原件,于8月17日-19日前往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考试成绩方为有效。凡资格后审不合格者和逾期未提供资料审核者,考试成绩无效。(六)岗位证书办理:资格后审合格人员可登陆报名系统(http://jlyks.jsjl.cq.cn)打印《考试合格单》。取得《考试合格单》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七)本次考试采用答题卡答题,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考试的相关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八)重庆市监理员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前对提交的报考信息不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提交报考信息前应确认本人已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人员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即认可所填报的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后审,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6月29日上午9:00—11:00,考试科目:《监理基本知识及相关法规》。 2008年6月29日下午2:00—4:00,考试科目:《工程监理工作案例分析》。 采用闭卷考试,在试卷上答题。 二、报考条件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在监理咨询企业正式在册人员,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一年)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者均可报名。 三、报名时间 2008年5月12日—5月16日。 四、报名地点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电话:67539261)。 五、报名要求 1、凡参考者,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由所在监理企业签署意见并盖章。 2、单位汇总报名表及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另附2张近期同版一寸免冠照片)。 3、领取准考证时间:2008年6月23日至27日上午9:00—下午5:00。 领取准考证地点: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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