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材料调差的文件规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3-27 16: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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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有哪些规定
2,建筑工程材料调差国家有什么规定
于材料调价的各地方政策文件及核心内岁野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樱顷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乎颂喊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3,重庆市人民政府03年13号文件
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CQRM200307024 在这里下!!!
4,建设部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二、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和造价指数测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三、工程适价价差的调整方法四、切实做好举卖工程造价指数的测算,发布和整理工作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早答笑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陆含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5,人工按32元工日进行人工调差什么意思
清单的综合单价,现实中很少调!除非范围内的政策性调整。综合工日数*(50元/工日-定额人工基价(32元/工日)调差只取规费和税金,不取管理费利润
6,国家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法律分析:关于材料调价的基本政策说明法律依据:一、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风险。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三、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碎石者卜、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首羡穗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3、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价差只参与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四、合同中未对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的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五、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派物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正常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 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合理分摊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7,重庆市建委网
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www.cqjsxx.com
2、规划验收表格:www.cqupb.gov.cn
3、消防验收表格: http://www.cqfire.com
4、环保验收表格:www.cepb.gov.cn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5号窗口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管理办公室
刚才我也查了一下 以前都有,现在不小的放在那个板块了,如果是在找不到就打窗口的电话问
8,建筑材料的差价问题
与建设方签定了第二个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材料价格包死不属于霸王条款,这是几乎所有承包合同的通常做法。因为原材料价格总是波动的,上涨或下降都是市场的正常现象。你提出要求调整差价,对方会以执行合同拒绝,很难见效。应该调差的,这两年的材料价格已经超过了正常的上浮,属于不正常涨价,所以无论合同怎么签定,都有理由要求甲方调差!为此,重庆市建委还专门发了文件进行调差的霸王协议---合同法是不行的,按法律程序办理,是可以调整的。既然已经签定了合同,那就么办法了.只能通过协商,正式打官司没有赢的可能
9,荣昌或永川有培训施工的培训班吗
荣昌职业教育中心是我县唯一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培训中心,所属的建筑业培训中心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长期开展建筑行业的职业岗位培训,是中澳合作的项目之一,也是荣昌县建委指定的建筑行业职业岗位培训的定点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重庆市建委提出的“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为了满足我县广大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岗位要求,按照重庆市建委《 2007年度建设职业岗位统一考试通知》的时间安排,我中心于今年10月开办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职业岗位培训,同时开展建设特殊行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宜如下:
一、建设岗位从业资格培训班(100人)
培训岗位: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
培训内容:施工员(施工技术、组织与管理、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质检员(建筑结构、质量与验收)
安全员(施工技术、生产认证体系、安全操作规程)
收费标准:按照渝建培(2000)5号文件执行,标准如下:
岗位 培训费 报名费 统考费 考评费 教材资料费 合计 施工员 880.00 25.00 60.00 120.00 195 1280 安全员 700.00 25.00 55.00 120.00 166 1066 质检员 700.00 25.00 50.00 120.00 164 1059
培训方式:集中面授,培训完统一参加重庆市建设职业岗位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地址:荣昌县职业教育中心(实训中心办公室)
二、建设岗位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培训对象:我县已有建设职业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
培训方式:面授与函授相结合,培训、考试后,获得继续教育学分,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验证。
继续教育验证费:施工员证书复检235元/人,安全员证书复检220元/人,质检员等其他证书复检210元/人。
电话:87338570、87338511
联系人:潘老师、 杨老师 咨询电话:46912709 (雷老师)
网址:http://www.rczz.com
报名要求:每人携带近期一寸彩照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到我中 心填写培训登记表。
报名以及培训时间请电话咨询!
10,谁有 渝建发 2008 39号文件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2008-3-13 9:16:00 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筑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且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应重新报批。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变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具“阴阳”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应增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或视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又擅自施工的,依照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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