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条 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

  1、住宅建筑。

  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

  2、办公建筑。

  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

  3、公共建筑。

  (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

  (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

  (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侯机楼、航运站客运楼。

  (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

  (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

  (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园游乐设施。

  (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

  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 八条至第 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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