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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环保限行什么意思

环保限行指的是:为了环境保护,限制通行。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限制某牌号制定时间行驶的交通制度。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1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国庆假期10月1日至10月8日不限行,上班首日10月9日周五限行尾号3和8。对于地方来说,限行应该是最容易实施的一招了,但如果在其他方面没有动作,恐怕也是治标不治本,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当前,一些部分地方习惯性地把环保问题推责给汽车工业,但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排放标准快速升级,乘用车及商用车的尾气排放正在不断得到改善。退一步说,即便要采取限行措施,各地也应尽可能为民众和企业做好统一规划与设计。我们也希望各地方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时,既要科学分解污染源,出台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治理政策,也要设身处地替普通群众考虑,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是盲目跟风限行。尤其是在出台限行方案时,能够多听听不同人群的声音,合理安排限行路段和时段,在环保与民生方面实现兼顾和两全。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尾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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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有限行吗

【太平洋汽车网】东莞只限大货车不能在市区行驶,小车不限行。东莞只是有环保限行,并无针对外地牌照进行限行。东莞目前不限行外地车,但一定要有绿色环保标志,黄标全面禁止。汽车限行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及压力的一种交通制度,可分为尾号限行、单双号限行、大货车限号、环保限行等尾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2008年的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措施实施以后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2012年年10月,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将启动2013年保障交通畅通措施的研究,评估特定时段特定区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10月8日至11月7日,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表示,纯电动小客车(新能源汽车)将不在机动车尾号限行限制范围之内,具体执行时间将由另行公布。兰州市出租车试行为期一个月尾号限行措施,单双号限行暂告中止。2013年1月16日起,济南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单双号限行。(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黎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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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安监、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应急、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环保、住建、卫计、质监、安监、规划、城管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二章 运营基本条件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人民政府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第十条 试运行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入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试运营情况。第十一条 试运营结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正式运营情况。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二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在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为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六)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行为。  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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