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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交车包括城乡公交车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8 城市公交车包括城乡公交车吗? 城市公交车包括城市近郊的公交车,性质按审批结论确定,是按公交车管理。到乡村路途远的,不纳入公交车范围的,就要按长途客车管理。

城市公交车包括城乡公交车吗

2,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具体任务

根据城市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技术、经济和交通特性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社会、经济、交通、环境效益,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使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相互配合,以不同速度、运载能力、舒适程度和价格服务于乘客的不同需求,形成合理的城市客运交通结构。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具体任务

3,城乡公交与城市公交的区别

法律分析:在国外,城乡公交与城市公交实际上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国外城乡是一体化的,城乡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中国由于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才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现象较为突出。农村地区在基础设施等方面明显要滞后于城市地区。城乡公交和城市公交的主要区别:一,城市公交在线路密集程度、车次等均要多于城乡公交。二,国内城市公交乘车环境一般也好于城乡公交。实际上城乡公交也是有站位的,只是习惯上叫法为:招呼站(点)或者候车点,其实际功能跟城市公交车站比较接近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城乡公交与城市公交的区别

4,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电气、渡轮等交通工具、配套设施以及交通方式的总称。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和使用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按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执行。第四条 城市公交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城市公交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方便乘客。第五条 兴办城市公交、建设城市公交配套设施的投资者,享有合同规定年限的经营权。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交,并对管理工作承担责任。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受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城市公交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港监、规划、工商行政、市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工具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从事小公共汽车运营业务的个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第八条 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资料;  (三)持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表,分别到税务、公安、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到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武汉市城市公交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等证牌。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通过授权或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的经营权。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授权和有偿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  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业务,应到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在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运营,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第十二条 城市公交路(航)线的确定、调整,应行征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港监部门批准,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备案。  禁止非法转让路(航)线和伪造资质证书等有关证牌。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车辆上公路运营,应到交易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核准的运营结构、方式、规模和路(航)线、站点(码头)、开收班时间、运营班次运营;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应服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港监)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遇有严重危及车(船)安全运行的情形,经营者可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改变运营路(航)线或中止运营,并及时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港监部门及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办理服务性价格监审手续,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核准印制的票据。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依法按时缴纳各项规费。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运营车(船)的管理,投入运营的车(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容貌整洁,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噪声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按规定设置运营标志和路(航)线牌;  (三)按规定喷有服务、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张贴票价表,并配置专用卫生袋(桶);  (四)无人售票车装有车载播音设施;使用贷币卡的车辆验卡设施准确可靠;  (五)安全等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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