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政厅,请问您知道河南民政厅信法办在哪里么在火车站坐几路车到求答案
来源:整理 编辑:郑州本地生活 2022-09-16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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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您知道河南民政厅信法办在哪里么在火车站坐几路车到求答案
在郑州站步行至联开汽车站,乘坐305路,在金水路农业东路站下,不行至河南省民政厅大楼。
2,河南省民政厅在什么位置
河南省郑州市畜牧路福彩大厦 ·邮政编码:450011 ·电话:0371-65909120 ·传真:0371-65508249 hnmz@henan.gov.cn 这是民政厅的联系方式
3,河南省民政厅单位怎么样
河南省民政厅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编制,当然是很好的单位。你要想去福利好的单位,去企业吧!河南省职公务员基本都是阳光工资。
4,河南省民政厅救灾中心负主人是什么级别
河南省民政厅是正厅级单位,厅下属各处是正处级,即救灾处是正处级单位,处下属单位为正科级,即常务中心主任是正科级干部,副主任是副科级干部。
5,河南省民政厅的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1名副厅长分管老龄工作);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6,河南民政厅什么时候上班
民政局是政府职能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作息。 工作日是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工作日内办理正常业务,对外办公。 双休日、节假日放假,放假期间有人在岗值班,处理紧急情况。你好!春节 2月18日(除夕)~2月24日放假 2月15日(周日)、2月28日(周六)正常上班 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法定假日调休。
7,河南省民政厅的公务员怎么样啊 主要是待遇方面
我有朋友在广东民政厅,省民政厅的工作环境比较简单,大部分部门出差不多,工资也不高(相对广东其他单位,比内地是高多了),但是级别比较高,以后在内部往上走起点比较高。不过,国土部起点就更高了。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关于职级调整以及工资调整的意见,不同地区不同的单位具体的施行措施也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最新的考试信息动态,可以关注该地的人事考试网或者中公教育网站考试信息。祝您考试顺利。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8,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离职干部补偿政策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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