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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失业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就业失业证需个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近期免冠照片、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书、(村)社区开具的无业证明。然后到人社局相关科室办理(各县市岗位设置不一样,一般是失业再就业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业失业证在哪里办理

2,失业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失业证明需要到本人持相关材料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有:1、到社保局领取失业证申请表,并进行填写;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一寸免冠照片两张;4、毕业证书复印件。把这些证件办齐后,就可以将档案交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即可办理失业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证在哪里办理

3,失业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如果街道不负责办理失业证的话,就去区劳动局办理,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和2张照片。1、 持身份证、户口簿、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劳服站办理《失业证》。2、 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4,失业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失业证明需要到本人持相关材料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有:1、到社保局领取失业证申请表,并进行填写;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一寸免冠照片两张;4、毕业证书复印件。把这些证件办齐后,就可以将档案交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即可办理失业证明。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5,办理失业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去劳动保障局办理失业证。劳动者进行初次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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