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资,上海事业单位各级工资是多少啊我是刚进去的硕士研究生应该是十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05 09: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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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事业单位各级工资是多少啊我是刚进去的硕士研究生应该是十
基本工资960元, 岗位工资662元. 其它还有社保, 带薪休假, 各类补助.
2,事业编一个月工资多少
事业单位工资一般多少 事业单位的薪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部分组成。而且事业单位也是会分岗位的,分为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随着国家的发展,为了更加的繁荣昌盛,事业单位制度也在逐年改革,岗位编制职责制度薪资都在发生变化,这是改革之后的数据。 事业单位工资特点管理岗和其他两个岗位一样,岗位级别一级最高,往后依次递减,薪级等级越高工资越高。专业技术岗的岗位级别要比管理岗多,有十三个等级薪级级别也是十三个等级,事业单位的工资分为3个系列行政管理系列,技术职称系列和工勤系列。 干部如果没有职称或是职称比较低,一般都是走行政管理系列,有职称或是职称比较高,一般都是走职称系列,事业单位中的工人走工勤系列,每个系列都有各自的工资级别,由人事部门负责定级或是调整工资。 事业编制待遇真的很低吗?事业编一个月工资到底有多少? 事业编制待遇真的比较低,事业编一个月工资在3500~5000元左右,但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不一样,所以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相信很多人都想考事业编制,因为只要考上了事业编制,那么很多工作就会变得特别稳定,只要自己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就可以在这个岗位待一辈子,所以是比较安稳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女生来说。但是事业编制的待遇可以说是比较低的,因为事业编制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所以在上班的时候工资就会比较低,通常就是3500~5000元。此外如果自己是刚考上事业编制的话,那么工资可能就是3500元左右,但如果自己之后还能考取一些职称,那么工资就会随之上涨,可能会有5000元。其实事业编制虽然待遇比较低,但是对比一些三四线的小县城来说,就算是中等待遇了,因为在一些三四线的小县城里,可能别人累死累活也才赚3000块钱。 这边一个月的工资确实是比较少的,因为工资取决于自己的能力以及相关的证书,如果想让工资变高,那么就需要努力的考取专业的相关证书。比如自己是一名老师,并且已经考上了事业编制之后,只需要评一些职称,这样就可以让自己的工资变的高一点,而且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也会高一点。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待遇很低,但是工作是比较轻松的,而且自己有很多的空余时间,可以做一些喜欢的事情,所以也算是一份好工作了,不然也不会有这么多的人选择考事业编制。 最后,如果自己也想考事业编制的话,那么我建议各位就不要将眼光放得太低,认为这个待遇不好,因为退休后就能够享受到好的待遇。 事业单位一月工资多少? 事业单位一月工资在几千到几万元之间。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在编的,退休后,与所在单位(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相当;如果是非在编的,按照社保待遇执行。 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3,上海事业单位的薪水大概多少
听说奖金就每年5万了,再加上工资福利什么的,10万左右应该有的吧。你是哪个地区呀?貌似今年没有涨工资的趋势,至少目前还没听说。
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第十条(聘用程序)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一条(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聘用单位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第十二条(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当事人知情权)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生效期限)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试用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八条(服务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保密、脱密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违约金约定)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续订)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时间)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的考核)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对受聘人员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后聘用合同的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担任工会职务的合同期限变更)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的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时受聘人员权益保护)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的协商解除)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八条(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九条(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终止)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规定处理。第四十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第四十一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第四十二条(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第四十四条(医疗补助费)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订立无效聘用合同的赔偿责任)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责任)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与已生效原聘用合同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前,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对象)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5,上海市事业单位工资大概多少只求一个大致区间
事业单位工资 都不高的,也就二千三 到 四千元 不等吧。但奖金就 不等了。一般正常的事业单位月收入 还是能达到 七八千的。这个你要进去才能知道啊。。。一般事业单位应届生3-5w不等
6,请问上海市事业单位普通职员派遣制的年薪是多少
与事业单位员工相同。工资大约1300/月,奖金为3W6/年权威回答,月收入总共不超过1500元,年薪20000元左右。消息来源:某事业单位派遣制员工。工资不止吧,我一个朋友公开的就有3000以上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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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资 上海事业单位各级工资是多少啊我是刚进去的硕士研究生应该是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