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山西省人才市场党组织全称

中共山西省人才市场支部委员会。根据百度百科信息显示,山西省人才市场党组织的全程是中共山西省人才市场支部委员会,是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山西省人才市场党组织全称

2,山西省人才市场在哪里啊

山西省人才市场在太原市并州路26号。山西省人才市场隶属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内人才、智力交流,引进省外国外人才,人才开发就业等工作。

山西省人才市场在哪里啊

3,太原市有哪些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力市场地址在哪里 问一问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8 太原市有哪些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力市场,地址在哪里? 太原人才大市场:五一广场太原汽车站西侧;后王村人才市场: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45号;慧源人力资源市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6号;山西铁路人才市场: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太原铁路机械学校-北住宅区东南侧

太原市有哪些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力市场地址在哪里 问一问

4,山西省人才市场在哪里啊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07 山西省人才市场在哪里啊? 您好,我帮您查到了山西省人才市场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地 址: 太原市新建南路81号(山西省就业服务局一层)电 话: 0351-8288000网 址: https://www.sjrc.com.cn/微信号:sxsrlzysc(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的首拼)

5,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或者特长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称。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教育、市容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通过调动、应聘、兼职、技术入股、租赁等方式,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居间介绍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5万元的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高等学历,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属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人才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设立冠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立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人才中介业务。 未取得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条件,批准其开展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求职登记、推荐; (四)人才招聘、寻聘、租赁、转让;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文章TAG:山西人才市场山西  山西人  人才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