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麻醉药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几类几种
来源:整理 编辑:好学习 2023-05-15 0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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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几类几种
2,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等实
根据《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3,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内容不少 具体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三章 经 营
第四章 使 用
第五章 储 存
第六章 运 输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5,2016年初级药士考试题
2016年初级药士考试考前模拟试题十: 1 A. 查处方 B. 查药品 C. 查配伍禁忌 D. 查用药合理性 (1).( ) 核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 答案: C (2).( ) 核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 答案: B (3).( ) 核对处方的合法性、真实性、消费者的姓名和年龄。 --- 答案: A (4).( ) 核对临床诊断。 --- 答案: D 2 A. 药品的标签是指 B. 药品内标签是指 C. 药品外标签是指 D. 药品内标签至少应当标注 (1).(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 --- 答案: B (2).( ) 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 答案: A (3).( )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等。 --- 答案: D (4).( ) 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 答案: C 3 A.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 B.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 C.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 D. 药品 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 (1).( )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答案: D (2).( ) 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 答案: C (3). ( ) 标明产地。 --- 答案: B (4).( ) 执行检查制度。 --- 答案: A 4 A. 鼓励培育中药材 B.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C. 特殊管理 D. 分类管理制度 (1).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 ( ) 。 --- 答案: C (2). 国家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 ( ) 。 --- 答案: D (3).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 ( ) 。 --- 答案: A (4).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国家实行 ( ) 。 --- 答案: B 5 A. 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B. 药品出库应进行 C. 药品出库应做好 D. 药品出库应遵循 (1).( )“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 答案: D (2). ( ) 复核和质量检查。 --- 答案: B (3).( )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 --- 答案: C (4).(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 答案: A 6 A. 实行色标管理 B. 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C. 定期翻垛 D. 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1). 药品按温、湿度要求 ( ) 。 --- 答案: B (2). 在库药品均应 ( ) 。 --- 答案: A (3).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 ( ) 。 --- 答案: D (4). 怕压药品应 ( ) 。 --- 答案: C 7 A. 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 B. 应明确质量条款 C. 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 D. 进行 药品质量审核 (1).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 ( ) 。 --- 答案: A (2). 企业购进药品应有 ( ) 。 --- 答案: C (3). 企业购进药品的合同 ( ) 。 --- 答案: B (4). 企业购进首营品种,应 ( ) 。 --- 答案: D 8 A.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 B.分柜摆放 C.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D.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1).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 )。 --- 答案:C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 )。 --- 答案:B (3).特殊管理的药品应( )。 --- 答案:D (4).拆零药品应( )。 --- 答案:A 9 A.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 B.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 C.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 D.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 (1).( )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答案:A (2).( )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 答案:D (3).( )质量管理机构。 --- 答案:C (4).( )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 答案:B 10 A.2000平方米 B.1500平方米 C.1000平方米 D.500平方米 (1).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不应低于( )。 --- 答案:B (2).中型药品批发企业企业不应低于( )。 --- 答案:C (3).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企业不应低于( )。 --- 答案:D (4).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企业不应低于( )。 --- 答案:D
6,执业药师在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公司注册后是否可以在大药房再进行使
不可以,因为执业药师一般注册在哪儿都是质量负责人员,是不允许兼职在第二个地点执业的。从以下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开办药店需要的条件总结为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齐全,人员(执业药师)设备到位。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簪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没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从以下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开办药店需要的条件总结为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齐全,人员(执业药师)设备到位。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簪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没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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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麻醉 麻醉药品 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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