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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产品是否属于非常损失

不合格产品不属于非常损失,所谓非常损失是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合格产品属于企业可避免的损失,因此不属于客观原因不可避免,所以不属于非常损失。

不合格产品是否属于非常损失

2,如何管理不合格产品

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有三种方式:①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降级--“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②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不合格品经确认无法返工和让步接收,或虽可返工但返工费用过大、不经济的均按废品处理。③让步—“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让步接收是指产品不合格,但其不符合的项目和指标对产品的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互换性及产品正常使用均无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引起顾客提出申诉、索赔而准予放行的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实际上就是对一定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产品准予放行的书面认可。4、利用日事清系统的工作计划与任务管理,它能够合理让员工规划工作日程,让管理者及时掌握员工工作状态,减少不合格品率。

如何管理不合格产品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怎样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自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没有按照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3)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经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要求在一定期限进行整顿。(4)吊销营业执照。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到期后,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怎样处理

4,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需要怎么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收到省质监局《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要做如下工作: 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收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2、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次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省质监局负责企业异议的受理工作。 3、15日异议期后,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地质监局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进行复查检验;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其中,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移送执法查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在在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实施质量警示和专项整治。

5,什么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行为

比如你做馒头,规定是不能添加漂白剂,你给添加了,不通过检测是无法判断的,但是你自己知道却一直在销售,这就是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赚取黑心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也就是说,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具备上述三种条件之一者,就可判定质量不合格,其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所谓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处理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销售处理品必须明示“处理品”“等外品”“不合格品”或者“次品”等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严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欺骗消费者,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此外,销售处理品,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降价出售,另一类不合格品是劣质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比如,食品中细菌含量或者黄曲霉素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指标,像酱油、食油等商品,标准规定大肠杆菌含量每毫升不得超过30个,黄曲霉素每千克不得超过5微克。超过上述标准规定的食品,将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这些食品,就是劣质食品,销售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言而喻,劣质品必须严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对于劣质品要在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这个例子很多,例如 某A型号防冻塑管标准是必须经受零下20度低温不爆不裂才是合格产品,但某厂生产的A型防冻塑管在零下5度就出现断裂现象按规定这是不合格应销毁的,但该厂为获利就贴上合格标志出售给施工单位这就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行为。

6,不合格品与不良品区别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1.定义:(1)不良品定义为品质方面有缺陷的产品。(2)不合格品定义为品质方面的缺陷超过了相应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产品。2.区别:(1)不良品不一定是不合格品,如果缺陷程度低于或少于事先规定的标准,当然可以作为合格品使用。(2)一般按使用场合,公司内的有缺陷产品称不良品,需要鉴别或返工。(3)当鉴别结果为不合格品并且无法修复时,需要确定是否降级使用或废弃、回收处理。(4)而已经出公司到客户手里的有缺陷产品,一般就直接以不合格品来称呼了。总之,从形式上讲,不良品有待确定、待处理的余地,而不合格品一般是已经确定无疑的缺陷产品。提问不合格品分为哪三类回答不合格品是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它包 括废品、返修品和超差利用品三类产品。它包括废品、返修品和超差利用品三类产品。提问那不良品分别哪几类回答1. 返修品:指产品或零件不符合产品图纸和工艺规程的技术要求,但通过修理,有可能达到合格要求的不合格品。2. 回用品:指产品或零件不合格,但其缺陷的项目和超差数值对产品的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互换性及用户的正常使用均无明显影响,可由生产部门3. 次品:指产品或零件不合格,但还具有使用价值,经有关部门会签,企业主管批准,可以降等或降价处理的不合格品。这三个返修品 次品 回用品提问不合格品和不良品的区别回答亲你最开始问的问题不就是这个不是回复了吗你是没有收到嘛发了这么多区别:(1)不良品不一定是不合格品,如果缺陷程度低于或少于事先规定的标准,当然可以作为合格品使用。(2)一般按使用场合,公司内的有缺陷产品称不良品,需要鉴别或返工。(3)当鉴别结果为不合格品并且无法修复时,需要确定是否降级使用或废弃、回收处理。(4)而已经出公司到客户手里的有缺陷产品,一般就直接以不合格品来称呼了。总之,从形式上讲,不良品有待确定、待处理的余地,而不合格品一般是已经确定无疑的缺陷产品。更多14条
1.定义: (1)不良品定义为品质方面有缺陷的产品。 (2)不合格品定义为品质方面的缺陷超过了相应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产品。 2.区别: (1)不良品不一定是不合格品,如果缺陷程度低于或少于事先规定的标准,当然可以作为合格品使用。 (2)一般按使用场合,公司内的有缺陷产品称不良品,需要鉴别或返工。 (3)当鉴别结果为不合格品并且无法修复时,需要确定是否降级使用或废弃、回收处理。 (4)而已经出公司到客户手里的有缺陷产品,一般就直接以不合格品来称呼了。 总之,从形式上讲,不良品有待确定、待处理的余地,而不合格品一般是已经确定无疑的缺陷产品。 如果把不良和不合格的称呼扩展到批产品上,那么,把检测时发现有大量轻微缺陷,或仅个别缺陷的产品批次,称为不良批次,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接受该批次或适当处理后使用。 而不合格批次,则是检验时发现不良率超过批次可接受标准的批次。
不良品就是及格但不优秀,在60~89.9分之间;不合格就是不及格的,60分以下 我猜的对么

7,被检查产品不合格如何处理探讨

□ 贺江波 许哲锋 谢伟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被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处理这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也有人认为:不能一概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分清行为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主观因素并不是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的必要条件,只要查出行政相对人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就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如何正确理解“作为”和“充当”,该意见和《产品质量法释义》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所以从目前能找到的所有解释中无法确认“冒充”必须要有主观故意。 第二,从法理上讲,过失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产品质量而言,生产者主要有两项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要求生产者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性能做出陈述或声明;默示担保义务要求生产者生产的用于销售的产品应该符合该产品生产的一般目的,如果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其基本使用性能的要求,生产者没有对此做出说明,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一般法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过失是“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知道,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上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能免责的。 第三,从《产品质量法》上讲,过失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于生产者来说,若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则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若是基于过失的主观心理而致使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依据《产品质量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归属于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原文第一句话就是“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也就是说,生产者生产合格产品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生产出不合格产品,都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之所以造成过失,无非两种情况,一是无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是不健全有漏洞;二是没有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这都是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过失销售不合格产品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第五十条规定中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也就是说,即使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不合格产品,也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前提下,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否则,即使不知道,也要承担与故意违法相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经营性服务中过失使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受本法处罚。规定中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也就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这也印证了销售者过失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能被排除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外。 综上所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应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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