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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可以改立即生效吗

车险投保可以选择即时生效,但是需要联系保险公司处理。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次日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因此车主在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险企只是单方的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且打印在保单上面,这就不属于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的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由此,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保险可以改立即生效吗

2,有没有立即生效的意外险

立即生效的意外险当然是有的,比如航空意外险,当天航班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当天就能享受保障。不同的意外险产品,生效的时间不一样。下面,我们来说一下不同类型意外险的生效时间。1、综合意外险大部分综合意外险都是投保的第2天零点开始生效的,当然,也有一些是3、4天以后生效的。我特地整理了一份综合意外险榜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新鲜出炉!最高性价比的个人综合意外险推荐榜单!2、旅游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产品通常将旅程的起始时间作为保险的生效时间。3、交通意外险交通意外险也分为好几种:综合交通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和专项交通意外险。综合交通意外险:覆盖的交通工具非常多,通常也是次日零时生效;航空意外险:只保障旅客在飞机上的安全,从上飞机到下飞机这段时间,生效时间主要看产品的规定,当天航班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就能立即生效;专项交通意外险:针对不同交通工具的意外险,如铁路乘意险和公共汽车乘客险,只保障乘客旅程的安全,从上车到下车的这段时间;生效时间主要看产品的规定,当天车次购买的意外险,就能立即生效。专心君提醒大家,在购买前,一定要注意生效日期。如果希望立即就能获得保障,就选择次日生效的意外险。如果大家挑选意外险时有什么困难,可以关注专心保,我们会提供1对1免费咨询,秉承专业、客观、中立的态度,为你挑选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让买保险变成一件容易的事!

有没有立即生效的意外险

3,行政行为的生效主要包括

行政行为的生效主要包括以下: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行政行为的生效主要包括

4,行政行为生效方式

有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是指有关相关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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